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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

公文议案的类型有哪些

以稿换稿 】  作者:佚名   发布:2016年06月30日   阅读:

议案按内容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

1.重大事项的决策性议案。关于财政预算决算、城乡发展规划、重大工程上马以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时使用的议案,就属于重大事项的决策性议案。

2.立法性议案。立法性议案主要在两种情况下使用:-是政府机构制定了某项法律或法规之后提请人大审议通过时;二是建议、请求某行政机构制定某项法规时。

3.建议性议案,以行政部门的身份向权力部门提出建议,也可以使用议案,供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采纳。这种议案近似于建议报告。如机构设置案等。

4.任(罢)免性议案,即行政机关向权力机关提请任命、免去或撤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请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议案。

例文1

国函[1992] 24号

国务院

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方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流域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19%,养育着全国三分之一的人口,工农业总产值约占全国的40%,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长江中下游的洪水灾害历来频繁而严重。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在长江流域进行了大规模的防洪建设,对保障中下游地区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长江资源还没有很好开发利用,水患尚未根治,上游洪水来量大与中下游河道特别是荆江河段过洪能力小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两岸地面高程又普遍低于洪水位,一旦发生特大洪水,堤防漫溃,将直接威胁荆江两岸江汉平原和洞庭湖区的一千五百万人口和二千三百万亩良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一批大中城市、工矿企业和交通设施,将会遭受巨大损失,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全局。这是我们国家的心腹大患。

如何解决长江的防洪问题,更好地开发长江资源,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一直很重视,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经过几十年来的治理实践和对各种意见、方案的反复研究和论证,解决长江中下游的防洪问题,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兴建三峡工程是综合治理的一项关键性措施.三峡工程兴建后,可将荆江河段的防洪标准由目前的十年一遇提高到百年-i;配合其他措施,可以防止荆江河段发生毁灭性灾害;还可减轻洪水对武汉地区及下游的威胁。同时,三峡工程还有发电、航运、灌溉、供水和发展库区经济等巨大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峡工程建成后年发电量八百四十亿千瓦时,占目前我国年发电量的八分之一,可为华东、华中和川东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能源;可以大大提高川江航道通过能力,万吨级船队有半年时间可直达重庆,为发展西南地区的经济和繁荣长江航运事业创造条件。三峡工程还有利于长江中下游城镇的供水,有利于南水北调。总之,三峡工程的兴建,对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提高综合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对兴建三峡工程历来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方针。近四十年来,有关部门和大批科技人员对三峡工程做了大量的勘测、科研、设计和试验工作。特别是一九八四年以来,社会各界提出了许多新的建议和意见。一些同志本着对国家、人民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库区百万移民的安置、生态与环境的保护、上游泥沙的淤积、巨额投资的筹措和回收等疑难问题,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自的意见。这些意见对于开拓思路,增进论证深度,完善实施方案,起到了十分有益的作用。

经过多年的研究、论证和审查,三峡工程坝址选在湖北省宜昌县三斗坪镇。工程的拦河大坝全长一千九百八十三米,坝顶高达一百八十五米,最大坝高一百七十五米。水库正常储水位一百七十五米,总库容三百九十三亿立方米。水电站总装机容量一千七百六十八万千瓦。工程静态总投资五百七十亿元(一九九O年价格)。主体工程建设工期预计十五年。工程建设第九年,即可发电受益,预计在工程建成后不太长的时间里,即能偿还全部建设资金。国务院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对可行性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三峡工程建设是必要的,技术上是可行的,经济上是合理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力是可以承担的。

三峡工程规模空前,技术复杂,投资多,周期长,特别是移民难度很大。对于已经发现的问题要继续研究、妥善解决,对今后可能再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要谨慎从事,认真对待,使工程建设更加稳妥可靠,努力把这项造福当代、荫及子孙的事情办好。 国务院常务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同意建设三峡工程。建议将兴建三峡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选择适当时机组织实施、

请审议。

国务院总理 李鹏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六日

例文2

沈政文[1994]XX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沈阳市乡镇企业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保障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的行为,促进乡镇企业高效、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经过调查研究,在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沈阳市乡镇企业条例(草案)》。这个草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请审议。

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签名)

一九九四年九月九日

《沈阳市乡镇企业条例(草案)》 (略)

【来源:互联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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