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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核稿札记(五)

以稿换稿 】  作者:何新国   发布:2016年07月15日   阅读:

二十一、“届时,请上述建议的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接待活动,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和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有关领导将陪同参加。”(《关于开展“接待代表日”活动的通知》,2010年4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件初稿)

按:这是该通知第二段话。通知第一段讲明了这次代表接待日活动的主要内容,第三段是有关代表接待日活动的具体要求。第二段文字来得有些奇怪,第一句话还可以理解,第二句话字面意思是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和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有关领导将陪同建议承办单位(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参加,这显然是不通顺的。这次代表接待日活动,由省人大常委会一位副主任主持,“陪同参加”在作者心里应该是指陪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参加,但文字上没有表达清楚。由于通知主送单位是“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舟山市人大常委会”,所以“陪同参加”这一层意思可以不讲。考虑到第三段(通知具体事项共四条)已经包括了请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接待活动的内容,因此第二段整段文字都可以删除。

二十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发〔2005〕9号文件和2009年全省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支持和保证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宪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人大代表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工作作出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明确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工作的总体要求。三、保障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依法行使职权。四、提高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提出质量。五、完善省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工作。六、加强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七、加大省人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八、进一步提高闭会期间省人大代表活动的实效。九、要进一步密切与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十、“一府两院”要加强与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十一、省人大代表要依法行使职权。十二、省人大代表应当广泛联系人民群众。十三、建立健全省人大代表履职激励和约束机制。十四、加强省人大代表培训工作。十五、营造有助于省人大代表履职的良好环境。”(《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2010年4月初稿)

按:这是该决定初稿的帽段、正文主体部分15个标题。2010年4月20日下午参加讨论,我就这个决定的初稿提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意见:(一)关于标题。第一,作出决定的机关应用全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应该修改为“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标题用了“加强和改进”,前面“进一步”可以删除。代表工作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不可能到本届就干完了,从而文字表达也要留有余地,处理方法就是删除“进一步”。第三,标题中的“省人大”可以删除。因为省人大与市县区人大没有领导关系,省人大常委会就某项工作作出决定,其针对本级人大工作是不言而喻的,在此前提下再加上“省人大”这一限定词就显得多余。总之,删除“进一步”、“省人大”之后的标题,显得更加简洁明了,而这正是文章标题所追求的目标。(二)关于帽段。决定帽段主要应该解决作出决定的理由,换句话说,就是要讲清楚为什么要作出这个决定。可是初稿帽段部分只讲了作出决定的主要依据和目的,对于作出决定的理由则只字不提。读初稿帽段部分,不用深入分析,就可以很容易地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那就是作出这个决定,主要是以文件(决定通过之后就形成文件)贯彻会议精神(党的十七大、全省人大工作会议),以文件贯彻法律要求(宪法和代表法等),以文件贯彻中央文件(中发[2005]9号文件),这是出台文件之大忌。因此,建议帽段部分要重新组织,进行比较大的修改。(三)正文。包括15条内容,读完之后,感到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讨论。第一,什么是代表工作?很多文章和材料里面对于代表工作都是含糊其辞的,一会儿指东,一会儿指西。我理解“代表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大代表履行法定职责所开展的有关工作;二是指人大机关(广义包括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等)为代表依法履职所提供的参谋服务保障工作。在强调代表工作的重要性和地位的时候,人们常说“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这里的“代表工作”应该是指代表依法履职所开展的有关工作。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决定”,这里的“代表工作”应该是指人大机关为代表依法履职所提供的参谋服务保障工作。如果“代表工作”在决定里面能够这样界定和理解,那么初稿第十一、十二两条对代表提出要求,就值得商榷。因为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现在常委会却向代表提出这样那样的要求,是否合适呢?第二,什么是决定叙述的角度?作出决定的机关,就是决定叙述的角度。省人大机关是为代表提供参谋服务保障工作的主体,决定应该从省人大常委会的角度,就省人大机关加强和改进参谋服务保障工作提出要求,初稿里面出现了向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一府两院”提出有关要求,这就值得推敲。第三,什么是决定应该写的内容?决定应该写的内容,就是当前代表工作需要认真解决的具体问题。当前代表工作到底需要解决哪些问题,初稿帽段部分没有进行认真分析,这就直接导致初稿正文内容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目前初稿面面俱到,相当于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三十年来做好代表工作方法、经验、要求的全面总结,这就使得决定没有什么个性特色。目前初稿列了15条,一、二两条比较虚,可以放进帽段;四、五两条都是有关议案的内容,六、七两条都是有关建议的内容,九、十两条都是有关代表联系的内容,三、十五两条内容比较接近,凡是内容相近或相同的条目都可以合并表达;十一、十二两条如果从支持代表履职层面表达,可能比对代表提出要求更加合适。经过这样调整,估计条目可以控制在10个之内。我觉得这次讨论初稿,应该解决大的方面问题,原则、思路、方法一经确定,文字表达也就顺理成章了。总的一个想法是,起草这个决定要把握时代要求、突出工作重点,体现浙江特色。

二十三、“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产生之后,主任会议及时明确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的省级单位和部门。其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由财经委联系,人事厅由内司委联系。省政府机构改革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合并组建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照全国人大的做法,建议今后仍然按照职能确定联系,即凡涉及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由财经委负责联系,涉及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由内司委负责联系。”(《关于明确有关专门委员会按职能分别对口联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工作的建议》,2010年4月初稿)

按:这段文字是该建议初稿的主体部分,建议稿以办公厅名义送常委会领导审阅、主任会议研究通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省政府机构改革后,虽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合并组建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但原来两个厅的职能并不是简单地相加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而是有调整、有保留的、有整合。所以,“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表达得就不够准确,可以修改为“属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且机构改革后仍归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方面的工作”。同理,“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可以修改为“属原省人事厅且机构改革后仍归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方面的工作”。

【来源:何新国讲公文写作新浪博客(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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