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文秘工作>> 实务性工作>> 观点见地

观点见地

党员干部不要在微信上栽了跟头

以稿换稿 】  作者:佚名   发布:2018年03月18日   阅读:

如今,微信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一种便捷的沟通方式。然而,随着微信的普及,一股值得警惕的暗流,在少数党员干部中悄悄涌动。从在“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到在微信群发放红包拉票贿选,再到利用微信造谣、传谣,一些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苗头在微信上出现。党员干部究竟应该如何使用微信,如何在使用微信时找准定位、站稳立场?

微信使用不当,容易触碰纪律底线

当下,使用手机发送微信,在“朋友圈”转发各类文章、信息,是人们互相交流、沟通、联络、进行信息传递的重要途径。

然而,一些党员干部在微信群、“朋友圈”忘了自己的身份,随意发表观点。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公然否定“一国两制”。随后,其观点被大规模转发,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吴某也因“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受到纪律处分。

“朋友圈”看起来似乎是私人空间,其实更多的却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经过数次转发后,其信息传播的广度与深度根本无法想象。有的党员干部虽没有在微信上发表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却在微信上有意无意地传播谣言。

2016年11月3日晚,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干部黄明成携家人去县城某超市购物,听见一个中年妇女大声呼救,“有人抢劫”,黄明成前去追赶歹徒,但没有追上。在返回的路上,黄明成听见有人议论,县城近期有人抢小孩,抱上车就跑。回家后,黄明成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身边的人。于是,在没有调查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他编写了一条“沱江县城街道上连续发生抢劫和抢小孩案件,抱上车就走”的信息,在微信群里发布。这条谣言被频频转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2017年1月,黄明成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除了发表不当言论、传播谣言,微信可以收送小额红包的功能,也成为个别党员干部搞违法乱纪、进行利益输送的工具。

近年来,各地查处了多起换届选举期间发放微信红包贿选的案件。

比如,

广东省河源市仙塘镇古云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就因在党支部微信群里给41名党员干部发放数万元微信红包涉嫌拉票贿选,被立案调查。既不逢年过节,又无喜庆之事,且在换届选举的特殊时期,发红包的用意不言自明。不论金额大小,不管用意如何,党员干部通过微信收送红包当慎之又慎。

执行党纪无死角,微信也不例外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在党的建设与发展中融入科学技术的革新是大势所趋。而如何有效利用诸如微信之类的新媒介,则成为考验党员干部的一道时代课题。

党的纪律是必须遵守的底线。在使用微信等新兴媒介的时候,党员干部必须树立政治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对于违背中央大政方针、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谣言歪论和虚假消息,要发声表明立场,旗帜鲜明地进行驳斥。

近年来,各地陆续出台了关于党员干部使用微信的行为规范,给党员干部使用微信明确了要求、划出了红线。比如,

浙江省委办公厅发布《党员干部微信微博行为十条戒律》,要求“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

福建省厦门市发出通知“严禁公务人员通过现代物流快递、电子商务等隐蔽手段收受电子礼品预付卡、微信红包”;

辽宁省辽阳市要求“不准收受带有工作贿赂性质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无论数额大小”;

江西省奉新县要求“严禁以微信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变相收受贿赂”。

此外,多地纪委也把收送微信红包等相关违纪行为纳入了监管范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一方面要严格贯彻实施出台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要依靠互联网技术手段进行监控。同时,要重视群众及媒体的社会监督,监督的眼睛多了,党员干部行为就更加规范了。”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也不例外。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每一名党员干部在使用微信的时候,都要经常拿纪律的尺子量量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在纪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时刻紧绷纪律之弦,切记使用微信莫“任性”。

党员干部微信使用指南

使用指南

⊙党员干部如何当好“朋友圈”里的正能量?

一是要坚定信念,把红色信仰作为最有力的武器,自觉抵制西方意识形态渗透,以及历史虚无主义、个人自由主义等“负能量”“歪能量”“黑能量”;二是要敢于担当,对“朋友圈”里的“负能量”及时予以制止、澄清、劝说、教育;三是要善于发声,以旗帜鲜明的观点澄清事实,以幽默风趣的语言贴近群众。

⊙党员干部用“朋友圈”表达诉求是否违纪?

党员在“朋友圈”表达诉求,关键看诉求的内容。如果是不正当的,是涉嫌为自己谋取私利的非组织活动,尽管没有送礼,不构成贿选,但一样构成违纪。

⊙党员干部能利用“朋友圈”开微店卖东西吗?

《人民日报》下属的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政文”曾发布信息指出:除了党政机关干部、公务员以外的党员,是可以开淘宝店、微店等进行营利的,但前提是不能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为自己、亲属及利益相关人谋利。

⊙党员干部是否可以通过“朋友圈”单位工作分组可见,单独发送涉密信息?

涉及国家和工作单位机密的信息不能发,哪怕一对一发也不妥,信息网络时代都有被记录和泄密的可能。

⊙党员干部在“朋友圈”分享文章应注意什么?

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一样,有权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载文章,但必须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坚定政治立场,在网络上转载文章时,应首先对文章进行甄别,再发布。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领导文萃 公务员文萃】

 

相关文章

用户评论

(以下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网友评论共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