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务集团有限公司鼓励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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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步伐,努力创建优强企业集团,实现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某某某与 某政府的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以一定的优惠条件,吸引外商或境内的企业、个人,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等经营方式,来我集团公司进行技术、资金等方面投资或合作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招商引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自主经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合作方式与投资项目 第四条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投资合作方式主要包括: 1、独资兴办企业; 2、共同投资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3、对集团公司现有的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参股、控股、购买; 4、改造现有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5、兴办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企业; 6、租赁、承包等其他方式。
第五条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应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六条集团公司鼓励的重点投资项目: 1、煤炭资源开发项目; 2、水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 3、电力项目; 4、煤化工开发项目; 5、煤炭物流项目; 6、港口建设开发项目; 7、房地产(包括工业房地产) 开发项目; 8、钢铁、建材等项目; 9、建井、建筑、安装等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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