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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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与监管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四章 效绩评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境内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财产,下同)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和非经营性机构(以下称境外机构)中应属国有的下列各项资产: 一、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购买股票(或股权)以及境外机构在境外再没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 二、境内投资者及其境外派出单位在境外投资设立非经营性机构(包括使馆、领事馆、记者站、各种办事处、代表处等)所形成的国有资产; 三、在境外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产权; 四、境外机构中应属国家所有的无形资产; 五、境外机构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 六、境外其他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遵循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的原则。
财政部统一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管辖的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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