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请示报告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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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校内请示、报告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校内请示、报告处理的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校内请示、报告的适用范围 1.校内请示用于向学校请求指示、批准。
要一文一事,不得在一个请示中请求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事项。
2.校内报告用于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学校的询问。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二、校内请示、报告的行文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2.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3.各单位、部门呈送学校的请示、报告一律送达学校办公室秘书。
除学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学校领导呈送请示、报告,更不得多头主送。
否则,不予受理。
4.校内请示、报告的内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部门,各单位、部门之间应尽量协商一致再行请示、报告。
如有分歧,主办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单位、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方可请示、报告。
5.校内请示、报告行文要清楚,语言简洁,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三、校内请示、报告的格式 1.校内请示的标题一般为《关于××的请示》;校内报告的标题一般为《关于××的报告》。
2.校内请示、报告的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3.校内请示、报告一般应是打印稿,使用A4纸、正文用4号仿宋体字、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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