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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政协某委员会重点提案产生办法和督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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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加大对重点提案的督办力度,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某某江北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重点提案须具备的条件 (一)内容反映江北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和人民群众迫切要求改进的重要问题。
       (二)提案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和较强的可行性,有情况、有分析、有重要建议。
       (三)所提建议对党委、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
       提案经办理落实,能产生或将会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 (一)全体会议期间,由提案委员会(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为提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初选,并提出推荐意见。
       (二)将初步推荐的重点提案印发各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三)征求区委、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提案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重点提案推荐件。
       (五)提交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
       三、重点提案的督办 (一)重点提案确定后,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函告承办单位和提案者,并做好办理前的联系沟通工作。
       (二)承办单位接到重点提案的通知后,应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承办责任人,落实具体办理人员,制定好办理计划。
       在提案协商办理前,主办单位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函告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重点提案分别由区政协主席会议、主席和副主席分工督办,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助督办。
       督办的内容包括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办理落实 ……

【文章共1071字,范文学习借鉴,请勿直接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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