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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厂职工停薪留职管理规定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来源: 秘书工作  阅读 次 【    】【加入会员

为保证我厂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运转,适应我厂以人为本,人才兴厂;各尽所能,绩效与分配挂钩及人员合理流动的人事管理需要,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停薪留职的对象及要求 1、职工原则上须满5年及以上的服务期,方可申请停薪留职。
       未满5年而要求停薪留职的,停薪留职期间的第一年至第五年依次向厂部交其档案工资60%、50%、40%、30%、20%的管理费。
       2、鼓励待聘、解聘人员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待聘、解聘人员申请停薪留职的,五年期内免交管理费。
       3、凡本厂职工自愿停薪留职,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车间(科室)同意,报厂部批准后,办理移接交手续,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
       4、停薪留职时间以年为单位,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三年以下(含三年)。
       期满可续签,也可回厂上班。
       回厂上班的,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向厂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厂部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岗位或待聘、竞聘上岗。
       5、停薪留职协议一经签订,不得随意终止。
       二、停薪留职人员待遇 1、停薪留职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可参加国家政策性工改、调资,增加档案工资及办理正常调动手续。
       2、职工停薪留职五年期内(停薪留职时间累计计算,下同),工龄不到10年的,不发生活费;工龄10-14年的,第一年发300元/人、月;工龄15-19年的,第一年发350元/人、月;工龄20-24年的,第一年发400元/人、月;工龄25-29年的,第一年发450元/人、月;工龄30年以上的,第一年发500元/人、月。
       第二年开始按上述标准每年20%递减;从停薪留职的第六年开始停发生活费,并向厂部交纳其本人档案工资20%的管理 ……

【文章共1727字,范文学习借鉴,请勿直接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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