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组织党建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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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及时掌握基层组织党建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党建工作,根据《党章》、《(名称替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名称替换)《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名称替换)“四个长效机制”文件的工作方案》(吐某党组字(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某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党建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严格杜绝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现象。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党建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某委掌握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运行情况,加强和改进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党建工作报告内容 1、影响社会政 治(名称替换)的情况; 2、基层党组织软弱瘫痪,需要集中整顿建设; 3、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类问题受到查处或群众反映强烈; 4、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出现空缺或长期外出在职不在岗; 5、违反程序发展党员或连续2年以上未发展党员; 6、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 7、因工作原因,造成干群矛盾激化,可能出现越级群体上访或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8、加强基层组织党建工作的主要措施和有借鉴作用的典型经验、事件或人物; 9、其它需要向上级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一)某直属各党(工)委和部门党组在每月月底向某委组织部报告一次基层组织党建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必须在事发当日报告某委组织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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