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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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府系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对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务活动和会议纪律规定如下: 一、自治州人民政府日常召开的各类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各类专题会议,各县市、各部门、各参会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会议任务的完成。 二、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政府组成人员和列席单位的正职必须到会,因故需派副职到会的应事前向政府秘书长报告。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由正职或主管副职领导参加,代表本单位发表意见并贯彻落实会议确定事项。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常务会议,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副秘书长、办公室正副主任、法制办主任应按时列席会议。严禁与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三、各部门、各单位应提前半天将参会人员名单报政府办公室,由会议工作人员汇总后,于会前报会议主持人。要求到会的领导不在家需由其他领导参加会议,以及参会领导需带助手的,均应提前同会议组织者联系。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人员向秘书长请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中断参加会议处理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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