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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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所工作,提高司法所工作效能,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意见》和市委办发[秘书工作]58号文件转发的《平凉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司法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 第三条司法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发挥法律保障、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法治建设,服务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司法局依照本规定对司法所进行管理。 第二章政治业务学习 第五条司法所应当制定政治业务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建立学习档案,做好学习总结。 第六条依照党章规定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七条司法所应当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8小时。 第八条司法所应当积极购置政治业务学习资料,按要求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培训。 第三章所务会议 第九条司法所应当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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