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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类

张子正蒙注卷八王禘篇

繁体中文】  作者:(清)王夫之   发布:2016年05月31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此篇略释《三礼》之义,皆礼之大者,先王所以顺天之秩叙而精其义者也。张子之学以立礼为本,而言礼则辨其大而遗其细。盖大经有一定之理,而恭敬、撙节、退让之宜,则存乎人之随时以处中,而不在乎度数之察也。
  “礼不王不禘”,则知诸侯岁阙一祭为不禘明矣。
  谓夏、商春礿夏禘,即于夏季时享行大禘,诸侯不禘,则夏不祭。
  至周以祠为春,以禴为夏,宗庙岁六享,则二享四祭为六矣。
  二享:禘、祫;四祭:祠、禴、尝、烝。
  诸侯不禘,其四享与!
  四时之祭阙其一,合祫而四。周制,诸侯各以其方助祭天子,故其时不行宗庙之祭。
  夏、商诸侯,夏特一祫,《王制》谓“礿则不禘,禘则不尝”,假其名以见时祀之数尔;作《记》者不知文之害意,过矣。
  《王制》盖谓诸侯祠则不礿,礿则不尝,亦言阙一祭尔。假夏、商时享之名谓礿为禘,于文未审,恐读者不察,且疑诸侯之亦禘,害于礼矣。夏、商诸侯,夏时天子大禘之时而祫祭,非禘也。作《记》者,汉文帝博士。
  禘于夏、周当是“商”字之讹为春夏,尝于夏、商为秋冬,作《记》者交举,以二气对互而言尔。言禘以该礿,言尝以该烝,《礼记》专言禘尝者,以阴阳二气之变,故于夏秋之交相对而言,略春冬而举夏秋,要以夏、商之礼为名;若周,则禘在时享之外。
  享尝云者,享为追享朝享,禘亦其一尔。
  所自出之帝远矣,故云追享。朝享者,诸侯觐王亦有享礼,以下奉上之通词,故禘亦可云享。
  尝以配享,亦对举秋冬而言也。夏、商以禘为时祭,知追事之必在夏也。
  谓夏、商因夏之时祭而行大禘,故以与尝对举,尝言秋冬,享言春夏。
  然则夏、商天子,岁乃五享,
  谓五祭。
  禘列四祭,并祫而五也。
  以不王不禘,禘为大享,故知夏禘之外不更别行时祭。
  周改禘为禴,
  则天子享六,禘祫给二祭,于四祭外别举之。
  诸侯不禘,祫而不禘。
  又岁阙一祭,则亦四而已矣。《王制》所谓天子犆礿、祫禘、祫尝、祫烝,既以禘为时祭,则祫可同时而举。自注:礿以物薄,而犆尝从旧
  祫禘云者,据夏、商而言;祫禘、祫尝、祫烝,谓随三时可并行祫祭。
  诸侯礿犆,自注:如天子禘一犆一祫,言于夏禘之时正为一祭,
  不祫也。
  特一祫而已。
  祫随秋冬行之。
  然则不王不禘,又著见于此矣。
  大禘不得言犆言祫;诸侯之言禘,非禘也,孟夏时享之名也。
  又云尝祫烝祫,则尝蒸且祫无疑矣。
  秋尝冬烝,可于一时并行,祫祭实止一祫也。
  若周制亦当阙一时之祭,则当云诸侯祠则不禴,禴则不尝。
  以夏、商之礼言,故云禘。若以周制言之,则当云祠禴,不当云礿禘;作《记》者杂用三代之文,故害于意。反复释此,所以申明不王不禘之大义。
  庶子不祭祖,自注:不止言王考而已
  大夫三庙而上,皆有祖庙祀始受命者。
  明其宗也;自注:明宗子当祭也
  庶子即为大夫,不得专立祖庙,后世乃可祖之;若宗子,则虽不为大夫,亦必祭祖。
  不祭祢,自注:以父为亲之极甚者,故又发此文
  上庶子对继祖之宗子而言,此庶子兼对继祢之宗子而言。苟为庶子,则祢且不祭,况祖乎!明其宗也。
  唯继祢之宗子乃得祭祢;庶子贵,以其牲就宗子而行事。
  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自注:此以服言,不以祭言,故又发此义
  凡庶子皆不继祖,即有继祢者,亦不为其长子斩,况继祢者虽嫡长,但继己而已,非祖祢之继,义不得伸。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注:“不祭殇者,父之庶”,注,郑氏注也。不继祢之庶子,不继己之殇。
  盖以殇未足语世数,特以己不祭祢,故不祭之。
  此释郑注,言殇非父之適孙,不足列世数。己既非继祢之宗,则殇卑贱不得祭。
  “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也”,
  二句,郑氏注文。于祖为庶孙,虽于祢为適子,可以祭殇,而不可以祭诸父昆弟之无后者。
  虽无后,以其成人备世数,当祔祖以祭之,己不祭祖,故不得而祭之也。
  释郑注,言己不敢入祖庙而祭,则共其祭物而宗子主焉,己不祭也。
  “祖庶之殇则自祭之也”,
  二句郑氏注文。己为祖庶,于祢为适,则可祭己之适殇。
  言庶孙则得祭其子之殇者,以己为其祖矣,无所祔之也。
  释郑注,言庶子,祖之庶也。己之殇,己之適长殇,己为其祖者,己可祭祢为殇之祖矣。无所祔,言不须祔于己之祖庙。
  “凡所祭殇者唯適子”,郑氏注文。此適子,谓殇。
  此据《礼》天子下祭殇五,皆適子適孙之类。故知凡殇非適不得特祭,惟从祖祔食。
  释郑注,言必有承祖世爵之贵乃特祭之,其他则难世数,必祔食乃祭。
  “无后者,谓诸父昆弟”,
  郑氏注文。
  殇与无后者如祖庙在小宗之家,祭之如在大宗。自注:见《曾子问》注
  此引伸郑注而言。祖庙在小宗之家,谓大夫更立祖庙别为一宗者。如在大宗,即祔于小宗家之庙,不必合于大宗,从祖而已。
  殷而上七庙,自祖考而下五,并远庙为祧者二,
  据《王制》而言。
  无不迁之太祖庙。至周有不毁之祖,
  谓后稷。
  则三昭三穆,四为亲庙,二为文、武二世室,并始祖而七。
  谓周之亲庙止于四世,五世则祧。
  诸侯无二祧,
  谓世室。
  故五。
  四亲庙,与始封之君而五。
  大夫无不迁之祖,则一昭一穆,
  父与王父。
  与祖考而三,
  祖考,谓曾祖。大夫不世官,祀之三世而止。
  故以祖考通谓为太祖。
  名为太祖,实祖考也;以西向之尊,故称太祖。
  若祫,则请于其君,并高祖干祫之。自注:干祫之,不当祫而特祫之也
  并,合也;干,求也。大夫不得合祭,贵大夫请于君而得行合食之礼。
  孔注“王制谓周制”,亦粗及之而不详尔。
  孔注,孔颖达疏。《王制》所云,非周制也。天子诸侯亲庙各四,所谓五世而斩也。然二昭二穆必于四世,胡氏谓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皆为一世,则有兄弟踵立,如齐桓公四子皆为君,则不得祀其祖;且兄弟为昭穆而昭穆乱,其说非也。人君无子,则早立继嗣,必以其昭穆,其未立者,非如汉之冲、质,君道未成,则自私而轻宗庙,当以无后祔食之例祔于祖庙,而不入世数。可知虽天子诸侯无后,亦不得特立庙也。
  “铺筵设同几”,疑左右几一云。
  享祖考以妣合食则设同几。言同者,以别于左右各一几也。疑者,释其疑之谓。
  交鬼神异于人,故夫妇而同几。
  人道则夫妇有别,交祖考者以神道,神则阴阳合德而资生,孝子慈孙以其精意感神于漠,即己之志气而神在焉。己为考妣合一之身,不得有阴阳男女之异,鬼神无嫌,不必别也。
  求之或于室,或于祊也。
  于室者,正祭;于祊,绎祭也。一神而求之多方,神无定在也。夫妇同几而不嫌于同,一神两求而不嫌于异,知分合聚散之理,然后知礼之精义而入神。
  祭社稷五祀百神者,以百神之功报天之德尔。
  百神,皆天之神所分著者也,随所著而报之。天德无方体,唯天子飨帝然。抑分而使人各效其报,以不忘资始之德。
  故以天事鬼神,事之至也,理之尽也。
  事鬼神而归本于天,乃穷理以尽人事之至。淫祀者以鬼事鬼,不当于礼,其黩甚矣。
  “天子因生以赐姓,诸侯以字为谥”当是“氏”字之讹,盖以尊统上、卑统下之义。
  天子赐诸侯之姓,推原其所自生,故鲁、卫同于姬,齐、纪同于姜,本所自出之帝,统于一尊,所以尊诸侯而上之。诸侯赐大夫之氏,因王父之字为氏,不得上统于始祖,分族命氏,以明其所自出之卑。君臣之分,于斯著矣。
  “天子因生以赐姓”,难以命于下之人,亦尊统上之道也。
  下之人,同姓之大夫也。天子命其大夫之氏,亦必分而各使为氏,与侯国同。天子之大夫视侯,然唯诸侯则因生赐姓,而大夫否,尊统于上不得及下也。子男虽卑,君道也;天子之大夫虽贵,臣道也。
  此章旧分为二,今合之。
  据《玉藻》,疑天子听朔于明堂,诸侯则于太庙,就藏朔之处告祖而行。
  听朔,颁朔也。诸侯奉朔藏于太庙,每月告祖而行。胡氏曰:“月,王月也。王者赞天敷治,自己制之,诸侯不敢自专,待命于尊亲。”
  受命祖庙,作龟祢宫,次序之宜。
  此师行之礼,受命宜于尊者,卜吉宜于亲者。
  公之士及大夫之众臣为“众臣”,公之卿大夫、卿大夫之室老及家邑之士为“贵臣”。
  公之士,公之众有司也;大夫之众臣仕于大夫为群有司,非室老,又非宰邑者也。卿、大夫,公之贵臣;室老、邑宰,大夫之贵臣。
  上言“公士”,所以别士于公者也;
  此释丧礼之文。别士于公,与士于家者也。士于家,更不在公室众臣之列,愈贱而服愈降。
  下言“室老士”,所以别士于家者也。
  别士于家者,于公之士也,公之士不为大夫服。
  众臣杖不以杖即位,疑义与庶子同。
  分卑则不得伸其哀。
  “適士”,疑诸侯荐于天子之士及王朝爵命之通名。
  诸侯所荐,仕于天子而受三命为士者,与诸侯之士有功而王命之者,皆曰適士。適士,对庶士之称。
  盖三命方受位天子之朝,于王朝有班位。
  一命再命受职受服者,疑官长自辟除,未有位于王朝,故谓之“官师”而已。
  官长,六官之长,诸侯自命者亦如之。
  “小事则专达”,盖得自达于其君,不俟闻于长者,礼所谓“达官”者也。
  引《周礼》以证《礼记》达官之义。
  所谓“达官之长”者,得自达之长也;
  官皆统于六官为之长,而达官又各有长,如今制钦天监行人司遥属礼部,而监正司正又为之长。
  所谓“官师”者,次其长者也。然则达官之长必三命而上者,官师则中士而再命者,庶士则一命为可知。
  《周礼》“小事则专达”,天子之官也。诸侯亦有达官之长,故以《周礼》推之,知其亦有专达之官,而有长有贰,长上士,贰则中、下士,故达官之长,于诸侯为贵臣。
  “赐官”,使臣其属也。自注:若卿大夫以室老士为贵臣,未赐官则不得臣其士也
  明非但诸侯得有其臣,卿大夫既赐官,亦得臣其室老士。
  祖庙未毁,教于公宫。
  女子许嫁,教之三月。
  则知诸侯于有服族人亦引而亲之,如家人焉。
  女子既然,则男子可知。诸侯绝期,而云有服者,以士礼推之,五世内服属也。
  “下而饮”者,不胜者自下堂而受饮也。其争也,争为谦让而已。
  自安于不能,让道也。
  君子之射,以中为胜,不必以贯革为胜。侯以布,鹄以革,其不贯革而坠于地者,中鹄为可知矣。
  鹄,栖皮于布,侯之中也。布易贯,革难贯,至革而坠,中可知矣。
  此“为力不同科”之一也。
  有力则贯,无力则否,先王因材取人而不求备,于《射礼》见其一。
  “知死而不知生,伤而不吊。”
  伤,哭也。
  畏、厌、溺可伤尤甚,故特致哀死者,
  畏,兵死;厌,木石厌死;溺,没水死。
  不吊生者以异之。
  虽知生亦不吊,盖哀致于死者,则不暇及于生者。而致其亲之死于畏、厌、溺,则不孝慈矣,虽与相知,绝之可也。为君父战而死者,非畏也,不在不吊之科。
  且“如何不淑”之词,无所施焉。
  有故而死,无容问之。此旧注文,申释之以明情与文之必称。
  “博依善依”,永而歌乐之也;
  习其音调也。
  “杂服”,杂习于制数服近之文也。
  近,犹习也。音调文仪,非礼乐之至,然器由道设,舍器而无以见道。
  《春秋》大要,天子之事也。
  大要,谓褒贬寓刑赏之权。
  故曰:“知我者其唯《春秋》乎,罪我者其唯《春秋》乎!”
  胡氏之说备矣。
  “苗而不秀者”与下“不足畏也”为一说。
  一说,犹言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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