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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人笔记

廿二史劄記 卷二十五 宋史

繁体中文】  作者:(清)赵翼   发布:2016年09月06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宋封王之制

宋初臣下少封王者。

石守信卒,封武威郡王;王審琦卒,封琅琊郡王;高懷德卒,封渤海郡王;王景生封太原郡王,卒封岐王。此皆前代功臣,位本崇重,一旦傾心興朝,宣力藩鎮,故榮之以茅土也。

其佐命功臣,惟趙普卒,封真定郡王;曹彬卒,封濟陽郡王而已。(普後加封韓王)

至徽宗時,追封王安石舒王、蔡確汝南郡王,封爵始濫。時宰相何執中卒,封清源郡王;鄭居中卒,封華原郡王,甚至奄人童貫亦生封廣陽郡王,名器猥褻,莫此為甚。

南渡後,

武臣封王者,韓世忠生封咸安郡王,後追封靳王;張俊生封清河郡王,後追封循王;楊存中生封同安郡王,後追封和王;吳璘生封新安郡王,後追封信王。其死後追封者,吳玠涪王、岳飛鄂王(寧宗時封)、劉光世安成郡王(孝宗時封),又加封鄜王。

文臣封王者,秦檜生封建康郡王,後追封申王;史浩追封會稽郡王,又加衛王;韓侂冑生封平原郡王;史彌遠生封會稽郡王,死又追封越王;鄭清之亦追封魏郡王。

諸武臣多戰功,疏封尚有說,文臣以權寵得之,亦太猥褻矣!

此外則后族有封王者,

其始皆子孫尊崇母后之族。如太祖追封杜太后弟審進為京兆郡王。真宗追封母李太后父英常山郡王。仁宗追封真宗潘后父美鄭王,郭后弟守文譙王是也。章獻明肅劉后父通,追封魏王,則以后垂簾故。李宸妃弟用和封隴西郡王,亦以仁宗生母故。

惟仁宗張貴妃(追冊溫成皇后)父堯封封清河郡王,此為人主自封后族之始。

仁宗慈聖光獻曹后,乃曹斌女孫,神宗時追封其曾祖芸魏王,祖彬韓王,父吳王,后弟佾亦封濟陽郡王,則並及四代矣。

英宗宣仁聖烈高后,神宗追封其父繼勳康王,兄遵甫楚王,高宗又追封后弟士遜、士林、姪公紀、公繪皆為王。

神宗欽聖向后弟宗回永陽郡王、宗良永嘉郡王,皆徽宗時封。

哲宗孟后父彥弼咸寧郡王、弟忠厚信安郡王,則高宗時封。

徽宗王后、鄭后無封。韋賢妃為高宗生母,高宗封其弟淵平樂郡王。

欽宗朱后父伯材恩平郡王,則欽宗所封也。

高宗吳后父近吳王、弟益太寧郡王、蓋新興郡王。孝宗郭后父瑊榮王、弟師瑀永寧郡王。皆子為帝後所封。

光宗李后三代皆封王,則光宗時封寧宗楊后弟次山永陽郡王,其二子谷、石亦皆封王,亦寧宗時封。

理宗謝后三代皆王,則度宗時封。

宋待周後之厚

宋太祖為軍士擁戴,既登極,遷周恭帝及符太后於西宮,易其帝號曰鄭王,太后曰周太后。作周六廟於西京,遣官遷其神主,命周宗正郭以時祭享。又遣工部侍郎艾穎拜嵩陵(太祖)、慶陵(世宗)。建隆三年,鄭王出居房州。開寶六年,鄭王始殂,距禪位已十四年矣。宋祖素服發哀,輟朝十日,諡曰恭帝,命還葬慶陵之側,陵曰順陵。

仁宗嘉祐四年,詔取柴氏譜系,於諸房中推最長一人,歲時奉周祀。尋錄周世宗從孫柴元亨為三班奉職。(先是加恩郭氏,至是又恩及柴氏)又詔周世宗後,每郊祀錄其子孫一人。至和四年,遂封柴詠為崇義公,給田十頃,奉周室祀,並給西京周廟祭享器服。

神宗又錄周世宗從曾孫思恭等為三班奉職。熙寧四年,崇磁公柴詠致仕,子若訥襲封。

徽宗詔柴氏後已封崇義公,再官恭帝後為宣教郎,監周陵廟,世為三恪。(顏師古曰「恪,敬也。言待之加敬,亦如賓也。周以舜後(陳)并夏後(杞)、(殷後)宋為三恪也。」)

南渡後,高宗又令柴叔夜襲封崇義公。

理宗又詔周世宗八世孫承務郎柴彥穎襲封崇義公。

此皆見於本紀及續通鑑長編者。蓋柴氏之賞延直與宋相終始,其待亡國之後,可謂厚矣。

宋郊祀之費

宋制:每三歲一親郊,大小各官皆得蔭子。趙思誠疏言「寒士在部,須待數年之闕。今親祠之歲,任子約四千人,十年之後,須萬二千員,則寒士有三十年不得選者。」是郊祀恩蔭已極冗濫。

此外又有賞賚,計每次緡錢五百餘萬,大半以金銀綾絹絁紬平其直給之。

景德郊祀至七百餘萬,東封又八百餘萬,祀汾上又百二十萬。丁謂為三司使,著景德會計錄,自後歷代郊祀,常以為準。

仁宗享明堂,並增至一千二百萬。後以西夏用兵,國計日絀,乃詔裁減郊祀所賜銀絹,舊三、四千者,減一千;一千者,減三百;百減二十。特著為令。然寶元元年,會計京師所入金帛一千九百五十萬,而出者二千一百八十五萬,是歲以郊祀故,出入之數,視常歲過多云。則亦未為大減也。(俱見食貨志)

神宗時,司馬光曾疏請「聽百官辭南郊賞賚」,不許。

人主敬天,精意以享,何貴於恩澤之多?乃浮費如此,是人主昭事之典,反為百官倖恩之端,真屬無謂。且歲一親郊,古今大禮,今反以浮費之多,不得不改為三歲一舉,是又因百官之沾被,成人主之怠弛,尤不可之大者也。

按范鎮疏云「賦役繁重,轉運使又於常賦外,進羨錢(賦稅之盈餘)以助南郊,無名斂率,不可勝數。然則南郊之費,大概出於外僚科斂所進之羨餘,是又因百官之濫恩,而朘萬民之財力,立制抑何謬耶!

宋制祿之厚

宋史職官志載俸祿之制:

京朝官,宰相、樞密使月三百千,春、冬服各綾二十匹、絹三十匹、綿百兩;參知政事、樞密副使月二百千,綾十匹、絹三十匹、綿五十兩,其下以是為差;節度使月四百千,節度觀察、留後三百千,觀察二百千,綾絹隨品分給,其下亦以是為差。凡俸錢並支一分見錢,二分折支,此正俸也。

其祿粟,則宰相、樞密使月一百石;三公、三少一百五十石;權三司使七十石,其下以是為差;節度使一百五十石;觀察、防禦使一百石,其下以是為差。凡一石給六斗,米麥各半。熙寧中,又詔縣令錄事等官,三石者增至四石,兩石者增至三石。此亦正俸也。

俸錢、祿米之外,又有職錢。御史大夫、六曹尚書六十千;翰林學士五十千,其下以是為差。(職錢惟給京朝官,外任者不給,因別有公用錢也)元豐官制,行奉錢稍有增減,其在京官司供給之數,皆併為職錢。如大夫為郎官者,既請大夫俸,又給郎官職錢,視國初之數已優。

至崇寧間,蔡京當國,復增供給食料等錢。如京僕射俸外,又請司空俸,視元豐祿制更倍增矣。

俸錢、職錢之外,又有元隨、傔人衣糧,(在京任宰相、樞密使,在外任使相至刺史,皆有隨身,餘止傔人)宰相、樞密使各七十人;參知政事至尚書左右丞各五十人;節度使百人;留後及觀察使五十人,其下以是為差。

衣糧之外,又有傔人餐錢,(中書、樞密及正刺史以上,傔人皆有衣糧,餘止給餐錢)朝官自二十千至五千,凡七等;京官自十五千至三千,凡八等;諸司使副等官九等。

此外,又有茶酒廚料之給、薪蒿炭鹽諸物之給、飼馬芻粟之給、米麵羊口之給。

其官於外者,別有公用錢,自節度使兼使相以下,二萬貫至七千貫,凡四等;節度使自萬貫至三千貫,凡四等。觀察防團以下,以是為差。

公用錢之外,又有職田之制,兩京、大藩府四十頃;次藩鎮三十五頃;防團以下,各按品級為差。選人、使臣無職田者,別有茶湯錢。

建炎南渡,以兵興,宰執請俸錢、祿米權支三分之一。開禧用兵,朝臣亦請損半支給,皆一時權宜,後仍復舊制。此宋一代制祿之大略也。

其待士大夫可謂厚矣。惟其給賜優裕,故入仕者不復以身家為慮,各自勉其治行。觀於真、仁、英諸朝名臣輩出,吏治循良。及有事之秋,猶多慷慨報國。紹興之支撐半壁,德祐之畢命疆場,歷代以來,捐軀徇國者,惟宋末獨多,雖無救於敗亡,要不可謂非養士之報也。然給賜過優,究於國計易耗,恩逮於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財取於萬民者,不留其有餘,此宋制之不可為法者也。

宋祠祿之制

宋制:設祠祿之官,以佚老優賢。

自真宗置玉清昭應宮使,以王旦為之。後旦以病致仕,乃命以太尉領玉清昭應宮使,給宰相半俸,祠祿自此始也。

在京有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祥源觀等,以宰相執政充使。(王曾以次相為會靈觀使,曹利用以樞密使領景靈宮,班在曾上。後曾進昭文館大學士,為玉清昭應宮使,乃班利用上。見王曾傳。充使者俸錢:玉清昭應宮,月百千;景靈宮七十千;祥源觀五十千,見職官志)丞郎學士充副使,庶僚充判官,都監、提舉、提點等各食其祿。初設時員數甚少,後以優禮大臣之老而罷職者,日漸增多。

熙寧中,王安石欲以此處異議者,遂著令宮觀毋限員數,以三十月為一任。又詔杭州洞霄宮、亳州明道宮、華州雲臺觀、建州武夷觀、台州崇道觀、成都玉局觀、建昌軍仙都觀、江州太平觀、洪州玉隆觀、五嶽廟,並依嵩山崇福宮、舒州仙靈觀,置管幹、提舉等名,以此食祿,仍聽從便居住。又詔除宮觀者,毋過兩任;其兼用執政恩例者,毋過三任。

紹興以來,士大夫之從駕南來者,未有闕以處之,乃許承務郎以上權差宮觀一次,(月得供給,各依資序,降二等支)不限員數。後以陳乞者多,又定令稍復祖宗條法之舊,一任以定法,再任以示恩,(紹熙五年,慶壽赦令,宮觀、嶽廟已滿,不應再陳者,今因慶壽恩年八十以上者,特許更陳一次)京官二年;選人三年,皆於優厚之中寓限制之意。見職官志。

宋恩蔭之濫

蔭子固朝廷惠下之典,然未有如宋代之濫者。

文臣自太師及開府儀同三司,可蔭子若孫,及期親大功以下親,並異姓親,及門客;太子太師至保和殿大學士,蔭至異姓親,無門客;中大夫至中散大夫,蔭至小功以下親,無異姓親。武臣亦以是為差。

凡遇南郊大禮及誕聖節,俱有蔭補。宰相執政,蔭本宗、異姓及門客、醫人各一人;太子太師至諫議大夫,蔭本宗一人;寺長貳監以下至左右司諫,蔭子或孫一人。餘以是為差。

此外又有致仕蔭補。曾任宰執及現任三少使相者,蔭三人;曾任三少及侍御史者,蔭一人。餘以是為差。

此外又有遺表蔭補。曾任宰相及現任三少使相,蔭五人;曾任執政官至大中大夫以上,蔭一人;諸衛上將軍,四人;觀察使,三人。餘以是為差。

由斯以觀,一人入仕,則子孫親族俱可得官。大者並可及於門客、醫士,可謂濫矣!(俱見職官志)然此猶屬定例,非出於特恩也。

天聖中(仁宗),詔五代時三品以上告身存者,(告身:唐以後官員的任命令)子孫聽用蔭。則並及於前代矣!

明道中(仁宗),錄故宰臣及員外郎以上致仕者,子孫授官有差。則並及於故臣矣!

甚至新天子即位,監司郡守遣親屬入賀,亦得授官。(見司馬旦傳)則更出於常蔭之外矣。

曹彬卒,官其親族、門客、親校二十餘人。李繼隆卒,官其子,又錄其門下二十餘人。雷有終卒,官其子八人。此以功臣加蔭者也。

李沆卒,錄其子宗簡為大理評事,婿蘇昂兄之子朱濤並同進士出身。王旦卒,錄其子、弟、姪、外孫、門客、常從,授官者數十人,諸子服除,又各進一官。向敏中卒,子婿並遷官,又官親校數人。王欽若卒,錄其親屬及所親信二十餘人。此以優眷加蔭者也。

郭遵戰歿,官其四子,並女之為尼者亦賜紫袍。任福戰歿,官其子及從子凡六人。石珪戰歿,官其三子。徐禧戰歿,官其家十二人。此又以死事而優恤者也。

范仲淹疏請「乾元節恩澤,須在職滿三年者,始得蔭子。」則仲淹未奏以前,甫蒞任即得蔭矣!

閻日新疏言「群臣子弟以蔭得官,往往未離童齔,即受俸,望自今二十以上始給。」(職官志:凡蔭嫡子孫不限年,諸子孫須年過十五,弟姪須過二十。此蓋續定之制)龔茂良亦疏言「慶壽禮行,若自一命以上覃轉,不知月添給俸幾何?」是甫蔭即給俸矣!

朱勝非疏述宣和中諫官之論曰「尚從竹馬之行,已造荷囊之列。」則甫蔭得服章服矣。

熙寧初,詔齊、密等十八州及慶、渭等四州,並從中書選授,毋以恩例奏補。則他州通判皆可以蔭官奏補矣!

金安節疏言「致仕遺表恩澤,不宜奏異姓親,使得高貲為市。」則恩蔭並聽其鬻賣矣!(以上俱見各本傳)

其間雖有稍為限制者。神宗詔諸臣年七十以上,直除致仕者,不得推恩子孫。(見職官志)又詔任子自一歲一人者,改為三歲一人;自三歲一人者,改為六歲一人。孝宗詔七十不請致仕者,遇郊不得蔭補。又詔終身任宮觀人,毋得奏子。此雖略為撙節,然所減損,究亦有限。

朝廷待臣下,固宜優恤,乃至如此猥濫,非惟開倖進之門,亦徒耗無窮之經費,竭民力以養冗員,豈國家長計哉?

宋恩賞之厚

宋制:祿賜之外,又時有恩賞。

李沆病,賜銀五千兩。王旦、馮拯、王欽若之卒,皆賜銀五千兩。此以宰執大臣也。

雷有終平蜀有功,特給廉鎮公用錢歲二千貫。既歿,宿負千萬,官為償之。此以功臣也。

戴興為定國軍節度使,賜銀萬兩,歲加給錢千萬。王漢忠出知襄州,常俸外增歲給錢二百萬。此以藩鎮大臣也。

若李符為三司使,賜銀三千兩;李沆、宋湜、王化基,初入為右補闕,即各賜錢三百萬;湜知制誥,又賜銀五百兩,錢五十萬;楊徽之遷侍御史,賜錢三十萬;魏廷式為轉運使,賜錢五十萬;宋搏為國子博士,賜錢三十萬。班僅庶僚,非有殊績,亦被橫賜。

甚至魏震因溫州進瑞木,作賦以獻,遂賜銀二千兩,毋亦太濫矣!

仁宗崩,遺賜大臣各直百餘萬,司馬光率同列上言「國有大憂,中外窘乏,不宜用乾興故事。(乾興元年,真宗崩,出遺留物賜近臣、宗室、主兵官)若遺賜不可辭,宜許侍從進金錢,助山陵費。」不許。此可見宋代恩賞之大概也。

南渡後,吳玠卒,賜錢三十萬;蜀將郭浩、楊政,各賜田五十頃;魏勝戰死,賜銀千兩、絹千匹、宅一區、田百頃;吳璘卒,高宗已為太上皇,賜銀千兩。蓋南宋幅員狹而賦稅少,匪頒亦稍減矣。

宋冗官冗費

宋開國時,設官分職,尚有定數。其後薦辟之廣,恩蔭之濫,雜流之猥,祠祿之多,日增月益,遂至不可紀極。

真宗咸平四年,有司言「減天下冗吏十九萬五千餘人。」所減者如此,未減者可知也。

王禹偁言「臣籍濟州,先時止有一刺史,一司戶,未嘗廢事。自後有團練推官一人,又增置通判副使、判局推官,而監酒榷稅,又增四人,曹官之外,又益司理。一州如此,天下可知。」(見禹稱傳)

楊億疏言「員外加置,無有限數。今員外郎至三百餘人,郎中亦百數,自餘太常、國子博士等,又不下數百人。率為常參,不知職業之所守,祇以惠澤而序遷。」(見職官志)

宋祁疏言「朝廷有三冗,天下官無定員,一冗也。州縣不廣於前,而官倍於舊。請立限員以為定法,其門廕、流外、貢舉等科,俟闕官時計員補吏。」又曰「使相、節度為費最多,節相之建,或當邊鎮,或臨師屯,公用之錢,所以勞眾享賓也。今大臣罷黜,率叨恩除,坐糜邦用,莫此為甚。請自今非邊要無師屯者,不得兼節度;已帶節度者,不得留近藩及京師。」(見祁傳)

范坦亦言「戶部歲入有限,今節度使至八十餘員,留後至刺史又數千人,自非軍功得之,宜減其半俸。」(見坦傳)

按向經傳,方鎮有公使錢,例私以自奉,去則盡入其餘。大臣罷退,多優以節度空名;待制以下,亦或帶留後、刺史等銜。其應得之分例,亦與現任者同。故祁、坦皆欲減之。此又冗官之上,更加冗費也。

徽宗時,盧策疏言「皇祐(仁宗)所入三千九百萬,而費纔三之一;治平(英宗)四千四百萬,而費五之一;熙寧(神宗)五千六十萬,而費盡之。今諸道隨月所需,汲汲然不能終日矣!」此猶北宋全盛之時已如此。南渡以後,幅員既少,而耗費更多。

廖剛疏言「劉晏以一千二百萬貫供中原之兵而有餘,今以三千六百萬貫供川陝一軍而不足。川陝兵數六萬八千四百四十九人,內官員萬一千七員,兵士所給錢,比官員不及十分之一,則冗員在官不在兵。」(見剛傳)此軍官之冗費也。

汪應辰疏言「班直轉官三日,而堂吏食錢萬緡;工匠洗器僅給百餘千,而堂吏食錢六百千;塑顯仁神御半年功未及半,而堂吏食錢已支三萬、銀絹六百兩匹。」(見應辰傳)此堂吏之冗費也。

舉此類推,國力何以支乎?

南宋取民無藝

宋初國用雖濫,然主皆恭儉,吏治亦淳,尚無甚病民之事。

自王安石行青苗等法,而民始受害。(時又有免役錢,有常平積剩錢,有無額上供錢。見蔡幼學傳)然猶為富國強兵起見也。

至徽宗時,蔡京當國,專以豐亨豫大之說,蠱惑上心,動引周官惟王不會為詞,遂至取民無藝。

是時賦稅之外,有御前錢物、朝廷錢物、戶部錢物,裒斂各不相知,肆行催索。

又有大禮進奉銀絹,有贍學糶本錢。(亦見蔡幼學傳)

宇文粹中疏言「朝廷支用,一切取給於民,陝西上戶多棄產而居京師,河東富人多棄產而入川蜀。」是西北之受害可知。

甚至花石綱之擾,運一石,民間用三十萬緡。而東南又大困。

南渡後,因軍需繁急,取民益無紀極。

有所謂經制錢者,本宣和末,陳亨伯為經制使,創雜征之法,因以為名。建炎中,高宗在揚州,四方貢賦不至,呂頤浩、葉夢得言「亨伯嘗設此制,宜仿行之,以濟緩急。」於是課添酒錢、賣糟錢,典賣田宅,增牙稅錢,官員請給頭子錢,樓店務增三分房錢。令各路憲臣領之,通判掌之。紹興五年,孟庾提點財用,又請以總制司為名,因經制之額,增析總制錢。州縣所收頭子錢,貫收二十三文,以十文作經制上供,以十三文充本路用。他雜稅亦一切仿此。其征收常平錢物,舊法貫收頭子錢五文,亦增作二十三文,除五文依舊法外,餘悉入總制。乾道中(孝宗),又詔諸路出納貫添收十三文,充經總制錢。自是每千收五十六文矣。此二項通謂之經總制錢。

又有所謂月樁錢者。紹興二年,韓世忠軍駐建康,呂頤浩等議令江東漕臣每月樁發大軍錢十萬緡,供億曹司,不量州軍之力,一例均科。於是州縣橫征,江東西之害尤甚。

又有所謂板帳錢者。輸米則收耗利,交錢帛則多收糜費,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贓而課其入,索盜贓則不償失主,檢財產則不及卑幼,亡僧絕戶,不俟覈實而入官,逃產廢田,不為消除而抑納。有司固知其非法,而以板帳錢太重,不能不橫征也。

淳熙五年(孝宗),湖北漕臣言「紹興九年,詔財賦十分為率,留一分以充上供。自十三年始,每年增二分。鄂州元額錢一萬九千五百七十餘緡,今增至十二萬九千餘緡。岳州舊額,五千八百餘緡,今增至四萬二千一百餘緡。民力凋敝,實無從出。」此在孝宗有道之時,已極朘削之害也。(以上皆見食貨志)

此外又有和買折帛錢。先是,咸平中(真宗),馬元方建言「方春,預支錢與民濟其乏,至夏秋,令輸絹於官。」是先支錢而後輸絹,民本便之。其後則錢、鹽分給,又其後則直取於民。」林大中疏言「今又不收其絹,令納折帛錢,於是以兩縑折一縑之直。」(見大中傳)是南渡後之折帛,比青苗法更虐矣。

趙開總四川財賦,盡征榷之利。至大變酒法,麴與釀具,官悉自置,聽釀戶以米赴官自釀,斛輸錢三千、頭子錢二十二,其釀之多寡,不限以數,惟錢是視。時張浚駐兵興元,期得士死力以圖克復,旬犒月賞,費用不貲,盡取辦於開。開於食貨,算無遺策,供億常有餘,而遺法訖為蜀中百年之害。(見開傳)

至賈似道創議買公田,平江、江陰、安吉、嘉興、常州、鎮江六郡,共買田三百五十餘萬畝,令民以私家之租為輸官之額。(見似道傳)

於是民力既竭,國亦隨亡。統觀南宋之取民,蓋不減於唐之旬輸月送,民之生於是時者,不知何以為生也。

宋軍律之弛

五代自石敬瑭姑息太過,軍律久弛,喪師蹙地,一切不問。周世宗鑒其失,高平之戰,斬先逃之樊愛能、何徽及將校七十餘人,於是驕將惰兵,無不知懼。所以南取江淮,北定三關,所至必勝也。

宋太祖以忠厚開國,未嘗戮一大將,然正當興王之運,所至成功,固無事誅殺。乃太宗、真宗以後,遂相沿為固然,不復有馭將紀律。

如太宗雍熙四年,劉廷讓與契丹戰於君子館,廷讓先約李繼隆為援,及戰,而繼隆不發一兵,退保樂壽,致廷讓一軍盡沒,廷讓僅以數騎脫歸。是繼隆之罪,必宜以軍法從事,而太宗反下詔自悔,而釋繼隆不問。

真宗咸平三年,契丹入寇,宋將傅潛,擁步騎八萬不敢戰,閉城自守,部將范廷召求戰,不得已,分兵八千與之,仍許出師為援。廷召又乞援於康保裔,保裔援之,力盡而死,而潛之援兵不至。帝僅流潛於房州,是時錢若水謂「潛既不能制勝,朝廷又不能用法。」力請斬之,不聽。

仁宗時,夏人寇塞門砦,砦中兵纔千人。趙振在延安,有眾八千。砦被圍已五月,告急者數至,振僅遣百人往,砦遂陷。砦主高延德、監押王繼元皆沒於賊。龐籍秦劾振,乃僅貶白州團練使。(俱見各本傳)

兵凶戰危,非重賞誘於前,嚴誅迫於後,誰肯奮恐決勝?乃繼隆等擁重兵,坐視裨將之覆軍喪命而不顧,軍政如此,尚何以使人?此宋之所以不競也。

宋科場處分之輕

唐時有通榜例。

陸贄知貢舉,以崔元翰、梁肅文藝冠時,凡肅、元翰所薦,皆取之。(唐書贄傳)如崔群以梁肅薦為公輔器,贄遂取中是也。(群傳)

韓愈負文名,遇舉子之有才者,輒為延譽,並言於知貢舉之人,往往得售,故士爭趨之。(文獻通考)

然通榜必視其才,時尚無糊名(彌封)之例,見名甄拔,果當其才,人亦服其公,而無異議。

其以徇私得中者,

唐錢徽知貢舉,段文昌屬以楊渾之,李紳亦託以周漢賓,及榜發皆不中選,而取中有李宗閔之婿蘇巢,楊汝士之弟殷士。文昌遂奏徽取士不公。穆宗命王起、白居易重試,內出題目「孤竹管賦」、「鳥散餘花落詩」,舉子多不知出處,被黜者:孔溫業、趙存約等十人,遂貶徽江州刺史,李宗閔劍州刺史,楊汝士開江令。(舊唐書錢徽傳)

是唐時科場之處分本輕。

至五代時,

鄭舉進士,數不中,張全義為之屬有司,乃及第。(見歐史傳)

桑維翰應舉,亦張全義言於有司得第。(洛陽縉紳舊聞記)

崔梲將知貢舉,有舉子孔英者,素有醜行,宰相桑維翰謂梲曰「孔英來矣!」梲不喻其意,反疑維翰屬之,乃考英及第。(見薛史梲傳)

此以勢利舞弊者。

後唐清泰中(末帝李從珂),盧導知貢舉,將鎖院,劉濤薦薛居正必至台輔,導取之,後果為相。(宋史薛居正傳)

李度工詩,有「醉輕浮世事,老重故鄉人」之句,樞密使王樸錄其句,薦之知貢舉申文炳,遂擢度第三人。(宋史李度傳)

此亦通榜之餘風。雖非以勢利起見,然知其人而取之,究亦弊也。

聶嶼與趙都同赴舉,都納賂於鄭,報明日當登第,嶼聞不捷,乃大詬來人以恐之,懼,俾俱成名。

是竟以賄賂得第矣。五代亂世,此等作奸舞弊之事,習以為常,固無足怪。

其有稍示懲罰者,

同光三年(後唐莊宗),禮部侍郎裴皞知貢舉,所取新及第進士符蒙正等干物議,特詔翰林學士盧質覆試,王澈改第一,桑維翰第二,符蒙正第三,成僚第四,既無黜落,裴皞免議。

周廣順中(太祖),趙上交知貢舉,有新進士李觀不當策名,物議喧然。中書、門下以觀所試詩賦失韻,黜之,並謫上交官,由侍郎降詹事。(見上交傳)

顯德中(世宗),劉濤考試不精,楊樸劾之,世宗命翰林學士李昉覆試,黜者七人,濤坐降謫。(見濤傳)

又劉溫叟考進士,得十六人,有譖之者,帝怒黜十二人,溫叟左遷。(見溫叟傳)

是五代時,雖有科場處分,不過降秩。

宋初因之,

開寶中,李昉知貢舉,貢士徐士廉擊登聞鼓,訴昉用情,帝怒,特命覆試,多黜落者,昉責授太常卿。(見本紀及昉傳)

真宗時,三司使劉師道以弟幾道舉進士,屬考官陳堯咨,時已糊名考校,乃於卷中為識號,遂擢第。已而事泄,詔幾道落籍,永不預舉。師道責忠武軍行軍司馬,堯咨責單州團練使。

此五代及宋科場處分大概也。

惟王欽若知貢舉,有任懿者託素識欽若之僧惠秦賂以白金二百五十兩。會欽若已入院,僧屬其門客達於欽若妻李,李遣奴祁睿入院,書懿名於其臂及白金之數,以告欽若。遂得中。後事泄,欽若反委罪於同知舉官洪湛,湛遂遠貶。(見欽若及湛傳)

以有贓賄,故處分較重。然納賄舞弊,僅至竄謫,科場之例,亦太弛縱矣。

清康熙六十年,會試副總裁李紱用唐人通榜法,拔取知名之士。下第者喧鬨於其門,被劾落職,發永定河效力。

定罪歸刑部

宋太祖嘗謂宰相曰「五代諸侯跋扈,有枉法殺人者,朝廷置而不問。人命至重,姑息藩鎮,當如是耶?自今諸州決大辟,錄案奏聞,付刑部覆視,遂著為令。」此建隆三年所定也。(見本紀)自有此制,天下重獄皆須候部覆覈,宜無有擅殺者矣!

然李及知秦州,有禁卒白晝攫婦人金釵於市,吏執以來,及方觀書,詰問得實,即命斬之,觀書如故。(見及傳)

張詠知益州,有小吏以罪械其頸,吏恚曰「非斬某,枷不得脫。」詠即命斬之。(見詠傳)

范正辭奉詔料州兵送京,有王興者憚行,以刃傷其足,正辭斬之。興妻詣登聞鼓院上訴,太宗以正辭有威斷,特擢之。(見正辭傳)

王濟知睦州,有狂僧突入州廨,出妖言。濟與轉運使陳堯佐按實斬之。(見濟傳)

呂公弼知成都,營卒犯法,扞不受杖,曰「寧以劍死。」公弼曰「杖者,國法;劍,汝自請。」乃杖而斬之。(見公弼傳)

文彥博知益州,方宴擊毬,聞外喧甚,乃卒長杖一卒不伏,呼入問狀,令引出與杖,又不受,復呼入,斬之,竟毬乃歸。(見彥博傳)

舒亶為臨海尉,有民詈逐後母,至亶前,命殺之,不服,亶起手斬之,投劾去。(見亶傳)

定罪既歸刑部,乃尚有擅殺如數公者。按鄭疏謂「軍法便宜,止行於所轄軍伍,其餘當奏朝廷。」然則軍政原有便宜行法之條。如張詠在益州,正當王均、李順等叛亂之後,固宜用重典以儆凶頑。其餘亦皆軍士之玩法者,故不妨概以便宜處之歟!舒亶以小吏而擅殺逆子,雖不悖於律,而事非軍政,官非憲府,生殺專之,亦可見宋政之太弛也。

宋遼金夏交際儀

金史有交聘表,凡與宋、夏、高麗和戰慶弔之事,開卷瞭如。然宋之與為鄰者,比金較多,則宋史益宜有交聘表,乃反無之。此修史者之疏也。

大概兩國交際,每重在儀節之間。

宋遼

澶淵之盟,宋為兄,遼為弟,故遼使常稍屈。宋史程琳傳:契丹遣蕭蘊、杜防來,蘊出坐位圖示琳,曰「中國使者坐殿上高位,今我位乃下,請升之。」琳曰「此真宗所定,不可易也。」乃已。然則真宗初定和議時,宋使至遼,燕享之禮較尊於遼使之至宋矣。

然遼人亦往往故自尊大,不肯稍屈。程師孟使遼至涿州,契丹來迓者正席南面,涿州官西向,而設宋使席東向,師孟不肯就坐,叱儐者易之,乃與迓者東西相向。(見師孟傳)

吳奎使契丹歸,遇契丹使於途。契丹以金冠為重,紗冠次之,舊時兩使相見,必重輕適均。至是契丹使服紗冠,奎乃亦殺其儀以見。(見奎傳)

沈立使契丹,適其國行冊禮,欲令從其國服,否則見於門,立曰「北使來南,未嘗令其變服,況門見耶?」乃止。(見立傳)

哲宗崩,遼使來弔,胡宗炎迓境上,使者不易服,宗炎以禮折之,須其聽命乃相見。(見宗炎傳)

遼道宗遣使,以己像來求徽宗畫像,未報而道宗殂。天祚帝立,復以為請,宋使張昇往,欲先得其新主像,乃諭之曰「昔文成弟為兄屈,尚先致敬,況今伯父耶?」天祚帝乃以己像先來。(見昇傳)

此宋遼兄弟之國,使命往來故事也。

至宋與金交際之儀,則前後不同。

據金史,使張通古至江南,宋主欲南面,使通古北面,通古不肯,索馬欲北歸。宋主乃設東西位,使者東面,宋主西面,受書詔拜起皆如儀。(見金史張通古傳)然宋史本紀,通古至,帝以方居諒闇,難行吉禮,命秦檜攝冢宰,受書以進。又檜傳及王倫、李彌遜、勾龍如淵等傳,皆言金使來,朝議洶洶,檜迫於公議,屬王倫力言於通古等,聽檜就館受書,以省吏朝服導引,納其書禁中。自是當日實事,而通古傳所云拜詔如儀者,或通古歸自詡之詞也。

至宋孝宗與金世宗重定和議,則改奉表為國書,稱臣為姪,凡報聘皆用敵國禮。(孝宗紀)然金使至宋,宋主尚起立受書之儀。金完顏仲初為報問使,仲奏請與宋主相見儀,世宗曰「宋主起立接書,則授之。」及至,宋如禮。(金史完顏仲傳)

孝宗嘗欲改受書儀,遣范成大至金陳奏,世宗不允。後金遣完顏璋賀宋正旦,宋使人就館取書而去。璋還,杖一百,除名。金遣梁肅來詰問,宋仍以書謝。(見金史完顏璋傳)次年,劉仲誨來賀正旦,宋仍欲變接書儀,仲誨不可,乃仍用舊儀。(按此事宋史有錯誤處,孝宗紀云:璋來賀正旦,以議受書儀不合,詔俟改日,別以太上皇旨姑聽仍舊。是璋初未嘗失禮也。而金史璋傳以使事失禮歸杖黜,則在宋虧禮之處,自是實事。宋史所云以太上皇詔姑仍舊禮者,蓋次年劉仲誨賀正旦之事,誤記於璋至之日耳)

已而金使烏林答天錫來賀會慶節,要孝宗降榻問金主起居,帝不許,天錫跪不起,宰相虞允文請帝還內,令使者明日隨班上壽。(見宋史孝宗紀及允文傳)蓋又因宋就璋館取書之事,故欲宋加禮以為報復,而孝宗遽起入內,亦一時機變也。

又金黃久約為賀宋生日副使,適宋館伴正使病,欲以館伴副使代正使行事,久約曰「倘副使亦病,則將以都轄掌儀等行禮乎?」竟令正使獨前行,已與館伴副使聯騎。(見金史黃久約傳)蓋兩國交際儀節,有關國體,故各不肯自屈耳。

至兩國使臣朝賀時,則皆有山呼舞蹈之禮。金海陵愛宋使山呼聲,使神衛軍習之。(見金史蔡松年傳)是宋使至金山乎也。金張暐使宋,以世宗大行在殯,受賜不舞蹈。(見金史張暐傳)是金使至宋,非國喪亦舞蹈也。

又兩國彼此有避諱之法。金海陵立太子光英,宋改光化軍為通化軍,光州為蔣州。金章宗以完顏匡為賀宋正旦使,命權易名弼,以避宋諱。(見金本紀,以避宋太祖趙匡胤諱)此又彼此避諱故事也。

西夏與宋遼金

至西夏之於宋,

初李繼遷、德明父子本臣屬於宋,自元昊自立為帝,不復稱臣。後議和,但稱男邦泥定國兀卒,兀卒者,譯言吾祖也,宋以詞不順,未之許。後再定和議,宋冊為夏國主,約稱臣奉正朔,改所賜敕書為詔而不名。使至其國,用賓客禮。然使至常館於宥州,不令至興靈,而元昊自帝其國中自若也。(宋史楊告傳,告為西夏旌節官告使,元昊專席自尊,告徙坐賓位,元昊不能屈。此蓋初冊封時之事)

其於遼、金二朝亦稱臣,而交際之儀稍異。

金世宗問張汝弼曰「夏、高麗皆稱臣,我使者至高麗,與王抗禮;夏王則立受使者拜,何也?」左丞完顏襄曰「遼、夏本甥舅國,夏以遼公主故受使者拜。本朝與夏約遵用遼禮故耳。」汝弼曰「行之已數十年,不可改也。」世宗從之。(見金史張汝弼傳)此可見西夏之於遼、金,雖稱臣而受其使拜,與宋所定與使臣賓主相見之禮不同矣。

及金哀宗時,重與夏國議和,則夏並不復稱臣,但以兄事金,各用本國年號,遣使來聘,奉書稱弟而已。(見金哀宗本紀)

劉豫

劉豫受金冊為齊帝時,金宗翰等議,既為藩輔,奉表稱臣,則朝廷詔至,當避正殿,與使者抗禮。金太宗曰「既為鄰國之君,又為大朝之子,惟使者始至,躬問起居。及歸時,有奏則起立,餘並行帝禮。」此又劉豫為子皇帝之儀注也。

舞蹈,朝拜儀節。史書僅載「舞蹈」者,惟不詳其狀。

舞蹈之禮,初見於隋書及北史。隋制,正旦及冬至,皇帝即御座,群官上壽訖,上下俱拜。皇帝舉酒,上下舞蹈,三稱萬歲。(隋書禮儀志)隋文帝廢太子勇,勇再拜言畢,泣下流襟,既而舞蹈而去。(北史、隋書勇傳)宇文化及弒煬帝之日,隋官盡詣朝堂謁賀,許善心獨不至,化及遣人執至,令釋之,善心不舞蹈而出,化及曰:「此大負氣。」遂害之。(北史、隋書善心傳)百濟遣使奉表賀平陳,高祖善之,使者舞蹈而去。(隋書百濟傳)以後唐、五代、遼、宋、金、元、明仍之。大抵再拜、舞蹈、山(三)呼萬歲,皆為朝拜相續之儀。惟至清則無之,僅三跪九叩禮而已。

朱子語類謂「朝見舞蹈之禮,不知起於何時,元魏末年,方見說那舞,然恐或是夷狄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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