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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志》卷之七·文章类 一、宸翰 辩

繁体中文】  作者:明-林有年   发布:2016年06月07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辩经总制补解钱

陈 宓

窃见经总制之名,出于宣和末陈亨伯之手,当时未至已甚。绍兴中催行经界之法,首税契约者纷然,故其额最高。一时憸人辄为比较之说。比一岁后,税契有限,经总制之额,无缘登之议,未尝不叹息亨伯之失于前,诚有望诸君子救之于末也。

本县地瘠民贫,而又经界不行,民之逃产者比比皆是。切恐更数年后,不可复为。经总制之额,本县所纳,递年自有常数,已是极费支吾,以疏谬之人为之,得不至乏供,诚为大幸。今承使庸行下青册,俾逐月发指定补三百千,只补今年八月以前欠,而九月所解,并要十分登足,不理指定之数。此是近来酷政,诸邑苦之,方将诉于府判、监簿以求伸也。府判、监簿当从前后一定规模,不宜循此近者酷政,是必胥吏有以上惑清明。伏惟大贤孜孜为国,念兵食之不可缺,而不知兵所以卫民,若使小邑摧肤剥髓以供军实,则是以牙爪而病腹心,岂府判、监簿之本心哉?区区不敢不辩者,正以县有常法,不宜于今日顿使增也。

倘蒙台慈矜下邑之民贫,特照递年之数与物,亦不敢恃宽宏而不加意于催科,庶几少行其抚字之志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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