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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治腐败并非不可根治

以稿换稿】  作者:邓聿文   发布:2013年02月09日   阅读:

  内地人士对香港的廉政公署恐不陌生,通过影视剧或其他渠道早已感受到了其反贪防腐的虎虎威力。因此,很多人也一直呼吁内地应成立类似廉政公署这样的反腐败机构。而日前,一个冠以“廉政”名称的反贪防腐机构--珠海市横琴新区廉政办公室正式揭牌成立。虽然此廉政办非彼廉政公署,最大的差距就是两者的独立性不同,但在中国当前的反腐形势下,它的成立还有意义的,正如广东省纪委负责人所称,这既是体制机制的突破,也是惩治预防腐败思路的创新。
  中国预防腐败的机构不可谓不多,在党内,有纪检;在政府,有监察;在司法,有检察;在经济,有审计。客观而言,这四家监督主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有序开展反腐工作。其中,纪委为主导,政府的行政监察、检察院系统的司法监督、审计系统的经济监督相配合。这一反腐模式凸显了党的作用,但也使得建立法治渠道、加强司法机关作用的反腐建设显得不足。另外,反腐分散在不同的部门,由不同部门行使和负责各自领域的反腐工作,虽有助于本部门和领域的反腐深入开展,然而,现在的腐败,形式多样,涉及的部门和领域众多,这种各守一摊的反腐模式其局限性就显露出来。
  珠海横琴廉政办的成立,将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多个部门的职能整合,在惩治预防腐败方面实现信息等资源的共享,形成“一体化”防治腐败格局,客观上利于凝聚反腐合力,克服各自为政的弊端,也节省了人力、物力,精简了机构,的确可算是反腐体制机制上的创新之举。
  目前中国的腐败有向全面恶化的趋势,仅广东,今年以来就查处了一批腐败官员,像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汕头市原市委书记黄志光、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危金峰、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原主任谢鹏飞、广东省委统战部长周镇宏等。众多政府和部门一把手的落网,令民众不得不担忧反腐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反腐必须有危机感,如果在反腐的制度和机制建设上不能赶在腐败前头,反腐败就会落后于形势,人们就会丧失反腐的信心。
  广东省委书记汪洋2年前在省纪检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一个构建广东特色惩防体系的命题,值得一说。按照汪洋的阐述,它包括三点内容,其中第二点是坚持系统构建,着力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包括加强整体规划,注重整体性,最大化发挥整个惩防体系的功能;注重关联性,最大限度减少滋生腐败的制度漏洞;注重层次性,大力压缩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空间;注重统一性,实现制度的有序化、体系化。横琴新区廉政办的设立,可看作是汪洋此一反腐思路的具体体现和落实。
  不过,从目前来看,廉政办的反腐模式不大可能向全国推广,这不仅是因为其本身的效果如何还有待实践检验,也在于它只是在一个特定环境中的探索。广东省纪委之所以在珠海市横琴新区首设廉政办,乃是因为横琴新区是特区中的“特区”,可以利用中央赋予的一些权限来探索反腐新思路,但在全国其他地方,目前至少还没有这个条件。
  吏治腐败是中国当前最大的腐败。整治吏治腐败,自然是当前反腐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吏治腐败,我们已习惯于用一种自上而下的思路去处理,政府希望通过办几件大案要案,处罚高官巨贪,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这在一个政权建立初期,确实有效,会使吏治焕然一新。然而时间一长,这种方式的效果就会大大减弱。一方面是因为此种处理方式本身很难对基层官员产生震慑力;另一方面是因为它依赖对政策的执行力,时间长了,对政策的执行自会懈怠,此外,由于官员的利益错综复杂,时间一长,也容易结成利益同盟,因而实际上很难处理下去。所以,要使反腐取得实质成效,彻底遏制腐败蔓延势头,除了反腐本身需要制度和机制的创新外,还需要其他一些更基本的制度变革。对此,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强化。
  一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削减政府调节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力和领域,把大量的社会经济活动交由市场主体去完成。有腐败的地方就有政府权力,腐败滋生的一大根源是政府管得过杂过宽,政府通过审批、资格准入和价格管制等手段来调节和控制经济社会的运行,管理经济和社会活动,因此,要减少腐败发生的几率,就得消减政府权力,将一些可管可不管的事情统统交由市场去行使,政府只管理那些必须由政府才能管理好的事情,并且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也应改变,尽量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少用审批和管制等行政强制手段。政府管得少了,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去管理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腐败的机会也自然就减少。从这个角度看,广东目前进行的行政审批改革不但会提高政府管理的效率,对治理腐败也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二是政府的决策和政策制定要公开透明,公众应该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减少政府的权力行使范围和改变行使方式,只是减少腐败的一个前提,并不能完全杜绝腐败的发生。假如政府的决策不透明,什么事情都是官员特别是一把手说了算,那么,在剩下的权力调节的领域,腐败照样会发生。所以,必须对政府的决策和政策制定也要有约束,这个约束就是使其公开化、阳光化。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但这需要在政府的决策和公共政策制定中,引入公众参与,政府必须向民众开放决策过程,民众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要形成这种机制,使政府的决策和政策制定公开、透明,政府官员就不敢弄权去谋利益,因为他一伸手就可能被捉。
  三是官员的收入和财产还必须公开。做好了前面两步,还是不可能完全杜绝腐败。因为要在政策制定中做到全程公开透明,让公众参与进来,不大可能,这就给腐败留下了死角。所以还应在官员的收入和财产上做文章。从腐败的结果看,不管一个官员采取怎样的方式,如何隐秘,他最后总是要表现为收入和财富的增加。假如其财产与正常收入来源不配备,相差太大,且无法说明财产来源,那就可认定腐败。但这样做的前提是官员的收入和财产必须公开,只有公开,人们才能知晓和监督官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如果官员觉得因财产公开而增大其腐败被查处的风险,他自然不会有积极性去搞腐败。
  四是强化各类监督,尤其媒体和舆论监督。制度不管多么严密,执行多么严格,总有挂一漏万的时候,因此还必须加强各类监督,千百双眼睛总比少数眼睛甚至一双眼睛管用。现实中的腐败所以多发,直接与监督不力,惩治被动相关。据调查,多数被揭露的腐败案件,不是纪检和检察机关主动出击的结果,而是群众举报揭发,或是由于查处其他案件而连带出来的结果,这无疑会导致“腐败隐数”(即未被揭露的腐败案情数)的存在,“吏治腐败”的“风险和成本”相对降低,致使人们殚精竭虑地去腐败。在目前的网络时代,允许媒体和社会自由报道和监督腐败,在无处不在的监督下,官员腐败被发现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做好了这四方面的建章立制工作,可以断言,腐败会大大减少,吏治会得到很大改善。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这四方面并非是垂直递进的关系,它们虽然有这种逻辑联系,但完全可以同步推进。除此外,从官员的选拔来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防止官员带病提拔乃至反腐也有作用。也就是除了要对腐败直接责任人进行处治外,还应该对相关的人员追究其连带责任。许多提拔重用腐败份子、干预干扰对腐败案件的查办、以及不承担应负责任等现象的产生,都与这一制度的缺位有关。同时,要充分利用技术带来的便利加强监督。当前,网络技术和电视技术为实现普遍的监督创造了便利,一些地方推行电视问政对政府的施政和官员的决策就起到了极好的效果,应该强化技术在反腐中的作用。
  总之,在现有的反腐制度模式下,吏治腐败确实非常难以治理。但这并不等于它就真的无法治理,只要我们认真创设和实践这些制度,吏治腐败并非不可治理。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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