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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

什么是议案?议案的特点是什么?

以稿换稿 】  作者:佚名   发布:2016年06月30日   阅读:

△何谓议案?

议案,指要求列入人大会议议程的议事原案。既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的公文形式;也指各级大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届大会提出,并请求大会予以审议的文书。

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也可以数人联名,经主席团批准,就某一重大事项,向同级的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提出建议案。议案有时也称“方案”或者“建议案”。属行政公文。

严格地说,决定案、决议案和人事任免案、财政预算案、罢免案,都是人大议案的主要表现形式。但在一般情况下,这些议案多半由政府或人大主席团来提出,代表们很少运用议案来提出对预算的修正建议并交付大会审议和作出决定。

政府向人大提出的议案、非政府机关向人大提出的议案、人大代表联名向人大提出的议案,这是议案的三种不同类型。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的是政府向人大提出的议案。

目前,议案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一种专用文种。

△议案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适时性。

议案必须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提出,否则也不会被列为议案。

2.必要性和可行性。

提交人大会议审议的事项,必须是重要事项;而且议案中提出的方案、办法、措施,也必须是切实可行的。因此,针对性、必要性、务实性、可行性,这都是议案必须具备的品质。而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也成了撰写议案的基本原则。

3.内容的特定性。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之内的事项。超出人大职权范围的议案,则不会被大会接受。

4.制作主体的法定性。

即使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议案作广义的理解,有权提出议案的仍然是少数的法定机构,其余党团组织、社会团体、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都无权提出议案。因此,议案这种文体在基层使用很少。

议案一般涉及重大问题,具有建议性、可行性特点。我国《宪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该法第十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1995年2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必须具备两项必要条件:即议案必须是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议案必须由人大代表(乡、民族乡、镇)五人以上联名。

【来源:互联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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