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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

议案概述

以稿换稿 】  作者:佚名   发布:2016年06月30日   阅读:

"议案",是具有议案提出权的机关或人民代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寓言事项的建议性、报请性公文。

199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重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首次将"议案"列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公文种类之一,规定:"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议案"这一文种,建国前就在各解放区的参议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上出现过;在建国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凡是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一定组织的会议讨论、处理的建议性文件都称之为"提案"。直到1983年全国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以后,才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改用"议案"这一名称。对这一名称的改动,五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兼法制委员会主任习仲勋,在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了说明。即:过去那些提案主要是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语和意见,涉及的问题有很多并不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大会不好通过实质上的决议,只能决定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采用"议案"一词,而不用"提案",就可以将过去那种提案与现在的规定、需要提请大会审议通过的、具有约束力的议案区别开来,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改用"议案"一词以后,各级政协会议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则使用"提案"这一名称。

《办法》中规定的"议案"的适用范围是仅就政府系统的公文而言的。但是"议案"这一文种不只限于政府系统运用,这在我国宪法和有关的组织法中都已经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党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都可以提出议案。"同时指出:"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可见,议案的提出者还包括了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党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3人以上附议)等。这就说明,议案本身就是法律的地位的公文,把议案列入国家行政机关的主要公文种类,是加强有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这一方面的公文处理制度。

【来源:互联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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