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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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廉政档案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名称替换)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名称替换)2014年1月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和《关于印发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了公司廉政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明确了廉政档案的组织与职责、内容与收集、审核与归档、查阅与转递,以及档案使用等有关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公司本部部门负责人(正、副经理)、各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本办法所称廉政档案是指对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加强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反映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遵守党纪政纪及廉洁自律状况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廉政档案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建立。领导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填写和提供廉政档案需填报的内容,不得虚报或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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