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总支委员会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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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上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谈话诫勉的对象:群 众 工作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
三、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几种事项:(一)群 众 工作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二)群 众 工作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三)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四)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四、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二)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诫勉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五、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群 众 工作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六、被谈话人接到谈话诫免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群 众 工作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七、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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