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巡视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谈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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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名称替换)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视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应当将巡视中发现的在廉洁自律、执行(名称替换)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遵守党的政 治纪律、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或者经了解确有违纪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的干部,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谈话对象。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谈话实行分级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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