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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历史

清代婚俗:流行老夫少妻重家财

繁体中文】  作者:佚名   发布:2016年06月07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老夫娶少妻
  其实,老夫少妻之事古来有之。不过,在清代,既有娶而得福的故事,也有因义而不娶的佳话。当然,在很多时候,老人娶年轻女子,多半是纳妾,晚景自娱而已。
  清代文人吴鼐于科举登第之前,续娶文人孙星衍的族妹。有人送一印章,文为"垂老遇仙"四字。吴入都参加科考,孙夫人送了一首小诗:"小语临歧记可真,回头仍怕阿兄嗔。看花迟早寻常事,莫做蓬莱第二人。"后来,吴与孙同科及第,孙为第二名进士,吴为第三名,传为一时佳话。还有一个故事,说袁枚有个好友叫陶镛,因为一个心爱的小妾被夫人赶走,郁郁不乐。袁枚有个婢女叫招儿,刚刚15岁,袁悄悄地问她愿不愿意跟着陶学士,招儿笑着答应了。于是袁枚将招儿嫁给了好友陶镛。十多年后,再次见面时,陶带着招儿一起来了,已经有了好几个儿女了,而且他们的儿子也善于写诗。这也是一段老夫少妻的佳话。(清)袁枚:《随园诗话》卷12,第32条。
  康熙时,进士孙勷娶会写诗的女孩章秀的故事,在当时则更有点反潮流的意味。章秀是居住在开封的徐州人,这女孩有点文化,能写诗,最初嫁给了一个做小生意的,不久,嫌丈夫太粗俗,主动提出离异,自己独居。这样的事在今天看来算不得什么,但在那个时代,却是一件非同小可的事。在人们的一般概念中,妇女的离异,本身就是一件很可怕的事,何况是主动提出离异的。后来,孙勷到开封,与章秀结识。孙是康熙二十四年进士,博学多才,康熙四十四年被授官贵州学政。章秀与他结识时是康熙四十六年,这时孙已经65岁了。两人相见恨晚,以诗唱和,遂成佳偶。婚后,二人"倡随甚相得也"。以今人的观念来看,章秀也是一个追求理想婚姻的时尚青年了,因为觉得丈夫太俗而主动离婚,看中了有才学的老人,不顾一切地嫁给他,可谓敢爱敢恨了。可惜史书中关于这个故事,只有这一点简单的记载,更详细的情况,已经不得而知了。只知道,大约后来章秀与孙勷的感情很好,还有和大学士王士禛的三首绝句诗传世。(清)王士禛:《古夫于亭杂录》卷5,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18页。
  老夫娶少妻在当时也有风光一时、盛况空前的。嘉庆、道光时的回族人萧福禄,出身行伍,积功至浙江狼山镇总兵官。他72岁时夫人去世,他想再娶,好些年都没有找到合适的人。事出凑巧,浙江嘉兴有一户姓马的人家,也是回族,家里有个闺女,已经38岁了,待字闺中,早就下决心一辈子不嫁人了。萧福禄听说后,就请人前去提亲。女子思忖,这个女婿虽然年纪大了一些,但不管怎样也是朝廷的二品官,嫁了他总比一辈子守空房强吧?于是欣然同意了这桩婚事。成婚不到一个月,萧福禄就升任浙江提督,成为一品大员。他携新婚夫人一同赴任,途经嘉兴,专程行归宁之礼,与夫人一起回娘家。这一下动静就大了,城中自副将以下营兵3000人"披甲挂刀,排列成行,跪迎于西城门外",引得老百姓出城观看,万人空巷。这可算是当时规模最大的回门礼了。
  也有因故友之义而不娶的故事。康乾时代的封疆大吏、著名文人方观承,到了50岁时还没有儿子,托人从南京找来一女子,女子之兄也专程送妹到杭州完婚。已经定下完婚的日子了,方有一天偶然到女子兄长处,看到一本诗集,上面有自己老朋友的名字,询问之下才知道,原来是这女子带来的她祖父的诗集。方观承感叹说,我年轻时曾与这女子的祖父联诗社,怎么能娶朋友的孙女呢?于是出资令其还家,并送了一份丰厚的嫁妆。后来,方到61岁时,夫人居然生了一个儿子,这儿子后来也跟他一样,官至直隶总督。人们都说这是他不娶朋友孙女的义举感动了上天所致。(清)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卷2,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0-41页。
  不过,也有因为一念之差不娶少妻而留下终身遗憾的故事。袁枚的小妾金姬有个妹妹叫凤龄,自幼卖给人家为婢,袁娶了金姬后就把凤龄从那家赎了回来。这时,凤龄已经14岁了,金姬劝袁枚把凤龄也收为妾室,凤龄也欣然应允。但袁枚觉得自己年龄已太大,应该给凤龄找个好人家,就把凤龄嫁到一个姓隋的大户人家。结果,凤龄因遭到隋家大太太的虐待,不久就死了。袁枚深有悔意,但也无可挽回,只有以诗相哭了。(清)袁枚:《随园诗话》卷14,第88条。
  在清代,老年人续娶也有为子嗣计的情况。乾、嘉时,江苏青浦有个姓徐的老翁,家道殷实,只有一子,娶妻吴氏。不想,不到一年,儿子忽然死了。宗族中也没有人能继嗣。一个月后,儿媳吴氏对老人说,我夫已亡,宗族也没人能继承,你忍心让宗族中这一支就这么断了吗?老翁说,这不也是没办法的事吗?吴氏说,我有办法,现在公公你还健壮,如能续娶,则宗族传承有望。老翁说自己年纪大了,恐怕不行。吴氏不征求老翁同意,就为他纳了一妾回来。三年之中,生育了两个儿子。老翁去世后,吴氏把两个孩子都带大成人,家族也终于得到延续。
  老而能生育毕竟是个别情况,多数时候老人纳妾,主要还是为了老来有伴,自娱晚景。中国很早就进入男权社会了,《易经》中就有"枯杨生稊"一说,以老杨树生出新花来比喻老人得少妻。此外,清代官场黑暗,当官辛苦,从官场上退休的老人,往往有纳妾之举,也为一般观念所接受。有一位高官致仕后,一日连纳二妾,有人笑话这老人,也有说此事正合古礼。文士钱泳很羡慕地说,我要是有钱,也要学他纳两个妾来,娱乐晚年。
  老夫少妻的事,所在多有。方贞观曾有一首《戏示小婢》诗,云:"可能便结垂檐子,自顾将为就木身。我已轻舟将出世,得卿来作挂帆人。"(清)刘声木:《苌楚斋续笔》卷7,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378页。说自己是行将就木的人啦,娶了一个年轻太太,好像是为自己去另一世界的小船来挂帆的人,虽系游戏之句,却也真实地反映了老夫娶少妻时的心态。
  20世纪30年代,作家柔石曾写过一篇题为《为奴隶的母亲》的小说,其中情节已为人们所熟知了,秀才、地主妻子不能生育,租来穷苦人家的妻子"春宝娘"作为临时妻子,租期到为秀才生了儿子为止。作者以凄婉的笔调,从"春宝娘"的角度,写尽了人间的悲伤。
  历史上,典妻并非是罕见的事情。清代,浙江宁波、绍兴、台州等地,就流行典妻这种风俗。其间的情况也较为复杂,有把妻子典与他人,取得约定的一笔款项,期满后还要拿出钱财来赎回的,有的期限长达五年、十年。有的女子在外生育儿女,以至于后来难以分辨哪是她原来的本夫了。也有如柔石所写的,短期出典,为人生育,到期领回的。
  无独有偶,清代甘肃也有租妻之俗,有记载说清代雍、乾时期,就流行这种风俗了。其中有长期典租的,也有临时典租的。有的人家因贫无力娶妻而又希望有后代,于是向人租妻,租妻时立契约,写明期限,或二年、三年或以生育儿子为期。到期后,原夫家立即"促回,不能一日留也"。(清)赵翼:《簷曝杂记》卷4,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76-77页。短期典租的,则多半是临时性的,如外来的生意人、旅游、过路者,出资以后,就可以与租来的妻子同居了。在约定的期限内,多半是居住于原夫家中,客至,原夫要回避。一旦到了约定期限,原夫和女方就不会同意再与客人同居,即使是典租期间与客人感情很好的女性,也不会同意继续同居;如愿出资续租则又另当别论。这种情况与江苏等地的"赶店"之俗颇有相似之处,不同的是,赶店多是一次性交易,是交通要道地方,以家中妇女招待过往客商的办法,而甘肃等地的典妻则有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并订有契约。
  甘肃等地还有一种兄弟合娶的"共妻"现象。当地婚俗,兄死弟妻其嫂,弟死兄娶弟媳,为常见现象,与少数民族中的"转房"制相似,其婚姻中惟同祖者不得婚,没有其他禁忌。如果弟弟不同意娶嫂子,嫂子还可以吞房灭伦之罪在宗族中控告他。另一种情况是,在家庭贫困的情况下,兄弟数人共娶一个妻子。兄弟们平等,都是这一女子的丈夫,轮流与女子共宿,如果白天与其共宿,则把一条裙子挂在门口,其他兄弟就知道回避了。所生的子女,大的作为长兄的后代,以后所生,依次归各兄弟。
  甘、陕等地,还有一种"招夫养夫"风俗。多数情况下,由于女子的丈夫出现伤残,失去了劳动能力,其妻另外招一男子与其同居,所招男子要负责养家,包括赡养女子的丈夫及其子女。女子与新招男子所生子女,则有两种不同情况,有的地方,所生子女仍属女子原夫所有,有的地方也有归女子生父的。
  至于有些地方,一女先后嫁于多家,然后逃跑回家的,当时就称为"放鸽",实际上是一种以婚骗财的伎俩,与婚姻习俗本身已经没有多少关系了。放鸽子,上海称为"放鹁鸽",也有放成黄鹤,一去不返的故事。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1载:上海北乡有黄姓,娶妻李氏颇有姿色,黄贫无以为生,与李氏合谋"放鹁鸽",把李卖给了曹氏。第三日,黄到曹家,想携李氏逃走。结果李氏不仅不走,还声称要在曹家人面前揭穿他的阴谋。黄不得已,仓皇逃走。
  这里所说的婚俗,都是典型的汉族地区发生的情况。有研究者认为,发生此类情况,多属清代移民较多的地区。由于新移民区条件艰苦,传统的约束较少,才发生了此种婚俗的变异。如东北地区的"拉帮套",与上述招夫养夫情况基本一样,就是产生于移民社会中的。但是,浙江的宁、绍、台地区,陕西的汉中地区,及甘南地区有些地方,并非清代移民很多的地方,产生特殊婚俗当与移民问题关系不大。比如典妻,多数情况下还是为了要生育后代,它表明在所有中国传统社会的各项婚姻原则中,生育是一条最重要的原则,为了达成生育之目的,其他原则,如女子从一而终的原则等,都要让位于生育这一原则。例如,广东嘉应州有一种婚俗,叫做"等郎嫂",指的是当地尚无儿子的人家,也娶个童养媳来养着,等待儿子的降生,有时甚至要等上十年八年家里才生了儿子,故有"等郎嫂"的称呼(清)刘声木:《苌楚斋随笔》卷10,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06页。。此类婚俗也与当地人口的性别比例严重失调有关。
  对于汉族历史上的此类婚俗变异,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娶同胞姐妹为妻
  娶同胞姐妹为妻的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虽无禁令,但也并不多见。清入关以前,满族对此类事了无禁忌,如著名的孝庄太后,就与她的姐姐同为皇太极的妻子。满族计算宗族世系,纯以男性方面计算,女方的血缘关系及辈分并不看重,所以当年努尔哈赤甚至与人互为翁婿,就是互相娶了对方的女儿,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好。清廷入关后,一般不再有此类事。我们这里所说的娶同胞姐妹,都是汉族中发生的事情。
  嘉、道间湖北巡抚钱宝琛,初娶昆山陈世和的三女儿为妻,再娶陈氏第六女,又再娶陈氏第八女,前后三任妻子为同胞姐妹,都在几年中去世,为世间少见。清末,参加过《清史稿》纂修的朱彭寿,也是三娶同胞姐妹,元配为金氏次女,17年后妻亡故。续娶金氏四女,一年后又卒。后又娶金家第五女,结果不到一年又去世。朱彭寿因此感伤不已,说是有缘吧,都不能长久;说是无缘吧,又相继娶于一家。(清)朱彭寿:《安乐康平室随笔》卷2,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87-188页。
  这里所说的都不是同时娶一家姐妹的,而是妻子去世后续娶其妹的。记载中也偶有同娶同胞姐妹的。
  广东香山有个郑家村,传说其始祖郑某,年七十而无子,只有一个女儿也已出嫁,他也把一生所积田产的契据都交给了女婿,依女婿家养老。已经几年了,一天,他与亲家翁一同散步,外孙来喊吃饭,他以为是喊他,就答应了一声,结果外孙说不是喊他而是喊爷爷。郑听了心中很不是滋味,下决心另寻出路。他找了个由头把田契从女儿那里骗到了手上,然后出走,夜宿于佃户家。晚上与佃户闲聊,反复说羡慕佃户家人口多,并不时拿眼睛看佃户的两个女儿。这佃户的两个女儿都已过了15岁,也还有几分姿色。佃户也明白了这老翁的意思,觉得这老人巨富而无子,也可以攀这门亲事。当晚,佃户就把两个女儿同时嫁给了他。一年后,两女各生一男孩。郑活到了90多岁,还看到了两个儿子结婚。后来子嗣繁衍,自成村落,被当地人称之为郑家村。
  另一个娶同胞姐妹的事,却是一桩特殊故事。有个叫刘以平的士绅,聘定了关姓女子,不想还没迎娶女子就病了。可能因为病得很重,女家就以其妹代姐成婚。迎娶之日,刘观察到这女子并无病容,于是仔细查问,媒人无法,只得以实相告。刘以平怅然,心想,我所聘的是个病女,弃之不义,而且恐怕会加重病情而致死亡。但是她的妹妹已经到了我家,也没有退还的道理,只好叫这个妹妹嫁给我的弟弟了。于是,亲自迎娶了病女,当时女子果然痛哭求死,而迎亲后,其病渐愈。于是刘氏兄弟同一天完婚,娶了同胞姐妹。
  不过,娶同胞姐妹的事,也有被当事人拒绝的。清人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4载:江苏高邮县某村农家有姐妹二人,姐姐去世,姐夫想娶妹妹为继室,父母都已经同意了,而这个妹妹就是不愿意。父母再三命令,就是不愿意。母亲悄悄地问她,她回答说:闺房之内,夫妇间的事是世上最丑的事,好在没有外人知道。如果我嫁给姐夫,那么姐姐的事情我就都知道了,这是加重姐姐的耻辱。父母也无法强迫她,事情只好不了了之。同样的事,明代也有,甚至写进了正史。《明史·列女传》载:有个叫虞凤娘的女子,姐姐病死,姐夫听说凤娘贤惠,想要娶她为继室。凤娘听说后,哭着对父亲说:兄弟没有同妻的事,姊妹怎么能同嫁一人呢?父亲不听,凤娘也不多说,找了个机会自缢而死。看来,汉族传统文化中,对于姐妹同嫁一人,即使不是同时嫁,也还是有些忌讳的。清人修《明史》,将虞凤娘写进了烈女传,也代表了某种观念。但俞樾对此另有一种看法,认为:二男同娶一女之事,无论是否兄弟,都是不可以的;但姐妹共嫁一人,古来有之,上古圣君尧把两个女儿都嫁给了舜,《春秋公羊传》也记载了姐姐出嫁携妹妹同往的事,应该说姐妹同嫁一人并不违背礼法。
  民国以后,倒是有孪生兄弟娶孪生姐妹的事,不仅没有忌讳,还传为美谈。上海招商局有个林姓职员,养了一对孪生儿子,访得某家有孪生姐妹二人,年龄相仿,同时聘为儿媳,婚礼办得很是热闹,一时传为佳话。无为州医生李某,也为孪生儿子聘得某家孪生姐妹。人称为绝无仅有之事,一见再见。
  婚姻重财
  清代是一个婚姻重财的时代,如同我们前面提到的,有一定身份和经济实力的男性,一婚再婚,纳妾、买婢,都是十分容易的事情。比如上面的故事中,一个70多岁的老翁,因为巨富,同时娶了佃户的两个女儿,并不是很困难的事。
  婚姻重财在清代成为一种社会风俗,清人龚炜在《巢林笔谈》中说,本来婚姻是"继祖宗之嗣,合二姓之好",婚礼的原则是讲究门楣对称,男女以贤德为最重要,财富只是其次的东西。但江苏等地的风气,男方只看重嫁妆丰厚,女方只管索要聘财,至于男女双方的人品,往往就不管了。甚至有双方写定草帖,讲好条件,然后缔结婚姻,结婚的礼书竟成了商品交换的契约,"礼书竟同文券",实在是秽亵太甚了。道光十九年,在当地当总督的裕谦发布了整顿风俗的"训俗条约",专门提到了当地婚姻重财的恶习:婚姻双方"但以夸多斗靡为事",男方务求女方妆奁丰厚,"金珠彩币必求充篚盈箱"。女方重彩礼,"花轿珠灯必欲填街塞巷"。"于是有索开门钱者,有索盘头费者,种种陋习,不可枚举。"有时男女双方为了面子,甚至约好了制造有大量彩礼与嫁妆的假象,"掩人耳目"。更有强抢硬娶、悔亲改适等案件发生。导致男女婚嫁不得其时,旷男怨女,成为一种社会问题。(清)余治:《得一录》卷15之四。
  清人袁枚《随园诗话》中有这么一个故事。乾隆间浙江仁和县一户姓高人家的女儿,与邻居何某日久生情,但她的父母却把她另许了别家。到了快要迎娶的日子了,女孩找了个理由叫何某外出,自己在家中自缢而死。何某归来,痛不欲生,就用这女孩上吊的绳子自缢而亡。高、何两家都认为子女不肖,不肯收殓入土。县令唐某是个风雅之士,捐资安葬了两人。有人为这两个痴情的年轻人写诗,但袁枚觉得很难下笔,两人痴情可悯,但不服从父母之命却是越礼。袁枚的女弟子为之赋诗曰:
  由来情种是情痴,匪石坚心两不移。
  倘使化鱼应比目,就令成树也连枝。
  红绡已结千秋恨,青史难教后代知。
  赖有神君解怜惜,为营鸳冢播风诗。
  袁枚认为,后四句八面玲珑,很是得体,既保全了死者的名声,也赞扬了县令为之营葬的义举。可是又有谁知道,那时的这种婚姻制度拆散甚至戕害了多少多情的儿女呢?
  上述是一桩有情人不能成眷属的故事,也还有因未婚夫家贫而被逼改嫁他人的例子。清人陆以湉《冷庐杂识》中有这么一则故事:乾隆时嘉定有个叫秦大成的书生,奉母至孝,续娶某家的女孩,成婚之日,女子哭泣不止,秦就问她到底是怎么回事。女子以实相告,说自己已经许配了一家人,只是父母嫌男方家贫,逼迫她改嫁,这才被逼嫁到了秦家来了。秦是个好心的书生,闻听此事,对这女孩十分同情,急忙把女子的未婚夫找来,令其即日成婚,并赠送了一笔嫁妆给这女子。后来,由于秦大成的行孝和好心,他最后考中了进士。书中说秦大成"德行格天,有此美报"。故事中因嫌男方家贫而悔婚改嫁,正是婚姻重财的风俗之下的历史悲剧。
  也有因悔婚而致死人命的事件。《巢林笔谈》的作者龚炜的家乡江苏昆山,曾有一女子,家里已经接受了男方的聘礼,但女子觉得对方是"人奴",是给别人家当下人的,属于贱民之列,誓死不嫁。临嫁之期,剃发出家当了尼姑。结果,男方失了聘财,无力另娶,男方的父亲一气之下病死了。(清)龚炜:《巢林笔谈》卷4,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09页。当然,如果两家财力相当,即使是出现误娶,也不会成为大的问题。嘉定城有两户人家,同一晚上都举办婚礼,迎亲的轿夫等人喝醉了,路遇时因为争道发生纠纷,把迎亲的轿子停在路旁,争斗中把灯也弄灭了,仓促之中把轿子也抬错了。结果是甲家的新娘嫁到了乙家,乙家的新娘被送到了甲家。第二天两家人互相探信时才发现出了大错,告到县里。县官认为婚都已经结了,只能将错就错,各自认账,把出错的轿夫打了棍子了事。好在事后几家对比婚娶各家的聘财与嫁妆也差不多,就未再纠缠下去。这个故事颇能说明问题,婚姻只重家世钱财,也是案子能如此了结的原因之一。(清)龚炜:《巢林笔谈》卷3,第56页。龚炜认为,大量的贫寒人士难以成婚,主要原因就是人们过于重视财产。他说,太仓县有个叫张海山的人,为他的儿子聘苏氏之女,以白银二两、《大学衍义》一部为聘礼,是一个很好的做法,"贫士法此,便不难于婚娶"。(清)龚炜:《巢林笔谈续编》卷上,第184页。但这种情况也只是个别事例,龚的说法也只表明了在婚姻重财背景下贫困士人的良好愿望罢了。
  因无力婚娶而出现的强行抢亲的情况在各地也时有发生。一些地方,贫困娶不起妻子的人甚至联合起来,强抢刚死了丈夫的寡妇为妻,据说这寡妇如有儿子,则一般不会强抢,以免激起众怒。也有寡妇被贪图彩礼的夫家人强逼出嫁的情况,但这类事在当时都是不合礼法规范的,极易引发纠纷,造成社会问题。当然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两家都不富裕,为了避免高额的婚娶费用而实施假抢亲的事情。《清稗类钞》中有个假"抢亲"的故事:绍兴人张阿福寓居杭州,从小就聘定了王氏之女,但张很穷,到了30岁了,也没钱娶王氏之女成亲,女子也有27岁了。王氏的母亲屡次叫媒人催促他快些迎娶,媒人说,张阿福太穷,怎么办?王氏说,他穷我也穷,没办法就只有抢亲了。阿福听说后大喜,双方约好日子,阿福找了一帮人把女子抢了回家,王氏假装女儿被抢,慢慢地叫了一帮邻居去找,等赶到张阿福家时,婚礼都已经举办了。媒人还装模作样地劝解道,事已至此,也不好再说什么啦,叫他们明天来谢罪就是了。王氏也假装悻悻而归。此类抢亲实是在婚姻重财风俗下出现的啼笑皆非的故事。
  有清一代,婚姻重财为普遍现象,不独江苏、浙江等地,其他地区亦所在多有,尤以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为甚。如广东"订婚,先议聘金,曰礼事,如礼饼若干斤、回门烧猪若干头是也"。而婚礼所用"仪仗之鲜明,灯彩之富丽,诚各省所不及也"。潮州人嫁女,以葛布办装,以家资的贫富来定布的多少。其中极精细的,称为"女儿布",用来送给夫家。
  嘉、道间,有一位地方大员甚至把嫁女做成了一种生意。此公作为地方上的高官,喜欢与富人交往,而后把族中亲戚的女儿当作自己的亲生女儿,与富室联姻,大索聘金,动辄巨万。而富人则以与高官攀亲为荣,到处炫耀。
  当然,事情也有另一面,洪洞县人韩承宠,娶了山西巨富亢氏之女,得嫁妆至数万两银元之多。后来韩还当了济南同知。
  在婚姻重财的风气之下,发生了无数光怪陆离的故事。究其根源,是很早以来,中国农业社会的女性就在社会生活中居于从属的地位。中国婚姻制度中,婚姻是两个家庭、两个宗族之间的事,有时甚至是两个邦国之间的事。男性婚姻的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本来也没有多大权力,更不用说女性了。
  其间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女性在婚姻中具有商品的性质,成为被买卖的对象。婚姻的最高原则是生育后代以继宗嗣,女性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买来的生育工具。明清时代,礼教对女性的束缚不断加强,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婚姻重财的倾向更为严重了。清代婚姻重财的主要方面是女性成为一种商品,女方家庭索要高额聘礼,婚姻中女性被买卖的情况更为严重了。另一方面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男性家庭着重女方嫁妆的情况也有很大发展。婚姻双方成为买卖双方,女方往往希望男方饶于家资,首重一次性取得多年抚养女孩的报酬,然后才考虑女儿出嫁后的生活保障,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有没有感情,一般不在考虑之列;男方在付出高额聘礼代价时,也会考虑回报,如女方的家世对自己家族有没有帮助,女方的嫁妆会不会给自家带来一定的补偿乃至收益等。同样地,男方一般也不考虑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情感问题。这在今天的人们也许难以理解,但在当时,却是理所当然、顺理成章之事。
  清人李光庭《乡言解颐》卷3讲了这么一个笑话,颇有意味。说有一对夫妻,以卖烧饼为生,一天观看门口送嫁妆的人群路过。丈夫说:"这一副嫁妆肯定值五百两。"妻子不同意,说:"最多值三百两。"两人争执不下,当街打了起来。妻子打不赢,改口说,给他加上五十两。丈夫仍然不依,妻子又说,"就算他值四百两好了。"旁边有人劝解说,只顾打闹,看烧饼都焦了。丈夫的回答很有意思:"焦了一炉烧饼不算什么,埋没了人家一百两银子,情理难容。"这个故事于嬉笑之中,把当时人婚姻重财的情况表露无遗。
  贞节观念
  清人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3讲到直隶永平府婚俗,女子出嫁之日,其家往往要派人到夫家打探消息,如果次日一早,夫家鼓乐喧天,宾客杂至,则大喜;否则"女家为之丧气"。何以如此?原来,当地风俗,新婚之夜,要查看新娘是不是处女,如果是,婚礼一切照常进行;否则,夫家动静杳然,新娘是不是为夫家所接受,女家不敢争,悉听夫家处置。一次,有王姓人家嫁女于李姓,李家以新娘相貌不好,很不满意。新婚次日,借口女子不是处女,不举乐,叫媒人把女子送回了娘家。这女子从小失去了母亲,与哥嫂同住,嫂子知道这女子肯定不曾与男子有过肌肤之亲,悄悄问明女子新婚之夜的情况,原来新郎并未与之同房。嫂子说,如此,怎么证明我们家小姑不贞呢。于是把此事告到了县里,县官派人验证,这女孩果然还是处女。于是判令李家鼓乐齐奏,把女子迎回家中,保全了这桩婚事。
  纪晓岚讲了这么一件事:无锡地区有个焦氏女子,已聘于人,有人看上了她,想要娶她为妾,于是到聘她的夫婿家散布流言,说她不贞,在外面有相好的了。婿家于是提出毁婚,焦氏之父就告到了官府。无奈散布流言的人布了局,不仅有证人,而且有承认与女子相好的"奸夫"。焦氏见事急,请邻家老妪把她带到婿家,面见了未过门的婆婆。焦氏说,与其见官,在官媒面前出丑,不如就在您面前出丑吧,女子贞与不贞可以请您亲自来验证。于是关门脱衣,请婆婆亲验。果然,这女子还是处女,案子不审即明。纪晓岚:《阅微草堂笔记》卷13,天津古籍书店1980年影印本,第1页。
  这个故事今人看来或许有些奇怪,实际上它却是清代极普通的风俗,不独永平府与无锡,全国汉族地区普遍存在。那时人们倡导女子贞洁,要求女子婚前一定是处女,否则就是天大的丑闻,男方家族不仅可以不接受新娘,还可以索还聘礼,要求女方家族赔偿结婚花销及所有损失。
  为什么中国人有如此严格的处女要求,并形成这样的社会风俗呢?这一切源于中国农业社会中对女子的贞洁的要求。此种观念发端于上古时期,在父系家长制的社会中,家长及其他男性家庭成员,为了保证家庭权力和财富能在自己的后代中继承,就必须确保其妻、妾所生养的孩子是自己的纯正血统。而为保证"种"的纯洁性,就必须杜绝妻、妾们的婚外性关系,要求女性在性生活上的"专一"守贞。于是,对女性提出了"从一而终"的贞节要求,并制定了一系列的隔离男女、封闭女性的隔离制度。这里实际上包含了这样的内容:女子婚前须与直系亲属以外的男性隔绝,婚后只能与丈夫一人有性关系,如果丈夫不幸亡故,则女子须守贞终生。这种贞洁观念是社会要求女子单方面实行性禁锢的一种道德观,是伴随着一夫一妻制的确立而渐次产生的。从中国封建社会贞操观念发展的过程来看,先秦是贞操观念的萌发时期,秦汉是贞操观念的倡导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是贞操观念的松弛时期,宋元明清是贞操观念日趋强化的时期。这种观念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保证男子对女子占有权的惟一性,无论婚前婚后还是死后。
  在此种社会观念之下,中国从汉代起就有了处女检查的事,人们很早就发明了对处女的检验方法。如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帛书《养生方》中就有了关于"守宫砂"的记载:"取守宫置新瓮中,而置丹瓮中,令守宫食之。须死,即治,□轧画女子臂若身。即与男子戏,即不明。"此种方法,就是用丹砂喂养蜥蜴,然后把它捣烂,这就成为一种红色颜料,把它点在女子手臂上,终年不褪。如果她与男性有了亲密接触,这红色就会褪掉,所以蜥蜴又名守宫。这样,只要看女子手臂上有无"守宫砂",就可以断定她是否是处女了。晋代张华所作的《博物志》中的记载,与上述《养生方》几乎完全一样。当然,如以现代科学的眼光来看,这种做法是很值得怀疑的。
  宋代理学倡明,对女子贞洁的要求达到了新的高度,人们对处女的崇尚也逐渐达到了高峰。那时,道教理论也有很大发展与传播,道教中的"房事"理论认为,男女性事,重要的在于采阴补阳,尤其重视男子在与处女的交合中,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这对人们的处女嗜好也有很大的推动作用。陈东原先生在《中国妇女生活史》中说:"到了宋代,我发现对于妇女的贞节,另有一个要求,便所谓'男性之处女的嗜好'了。古代的贞节观念,很是宽泛,渐收渐紧,到了宋代,贞节观念遂看中在一点--性欲问题--生殖器问题的上面。从此以后,女性的摧残,遂到了不可知的高深程度!"明清时代,处女要求已成时俗,不仅民间有多种检查处女的方法,官方也有专门负责此事的人员,这种检查的目的主要察视是否是处女。如在永平所发生的这个案子,县官就派人验证王家所嫁之女是否是处女,这个验证结果就成为了案件判决的最重要依据。官方负责这项工作的,有官媒、媒婆之类的人员,上面讲到无锡县的故事,就曾提到案子到官,要经过官媒来检验是否是处女,在民间则大多委托男方的女性亲属或媒婆去办理。据说明清时民间最常用的方法是,令被检查的女子坐于装有草木灰的便桶,设法让她发笑,然后看桶中的灰是否有被气吹动的迹象,如有,则女子已经不是处女了。
  清代,处女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不独小康人家娶妻,富室纳妾、买婢也一般要求对方是处女,对处女的检查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当然人们认为,最靠得住的办法还是新婚时看女子是否有落红。实际上,不只是俞樾所说的永平地区,全国各地此类习俗极为普遍。新婚之夜检查新娘是否是处女就成了婚礼中不可少的仪式,贺客们都极关心男方在翌日清晨出示新娘"落红"的标志。若新娘果为处女,男方还要向女方送去上书"闺门有训,淑女可钦"的喜帖,而女家也以此夸耀邻里;若新娘已非完璧,则常会发生被男方所休的悲剧,而女家亦颜面尽失。为了保全颜面,有女之人家就要从小防范,尽力使女子不离闺门一步。
  在广东一些地方,新婚之夜,新娘为新郎脱靴,新郎就交给新娘一幅白帕,用来保留新娘的"落红"。如果新娘当夜有落红,则合族大喜。三天后回门时,就要送烧猪到娘家,富贵人家甚至送烧猪达数十头之多。所以女家在嫁女之日,多惴惴不安,惟恐烧猪不至。如烧猪不来,家人对坐愁叹,引为大辱。烧猪一到,则举家欢庆,大张旗鼓迎接烧猪,认为是家里教养有方,不辱门户。把烧猪分送亲友,加上红色馒头若干,就是人们所称的"麻蛋"。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新娘接到婆家后,先不举办任何庆典,直接送入洞房,即与新郎同寝。一家人和亲友都在新房外等候。不见到新娘的"喜帕",人们概不道贺。如新娘不贞,不仅不是喜事,而且还是大辱。少顷,新郎从房中出来,手上捧着一个红盘子,上盖红布,里面装的就是保留有新娘落红的"喜帕"了。这时,新娘家里已备了一顶大轿在门外等候,新郎捧着喜帕直接登轿,去新娘家中报喜。如果新娘不贞,则二话不说,直接迫令其上轿回家,接下来就是双方打官司、索还聘礼之类的纠纷了。在这里,新婚夫妇的交拜成礼,都要等有了"喜帕"之后,可见处女问题是个至关重要的大事。
  嫁娶之间,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所谓的"闹洞房"了。闹房之俗至今各地多有保留,许多地方仍保留有闹房时整治新娘、新郎乃至公婆的情况。清代,比较文雅的闹房如醴陵,"是夜,众宾集房中,歌诗赞烛,曰闹房"。很多地方,则多方戏谑,无所不至。江苏淮安闹房,把来宾分为儿童和成年两组,结婚之家请能言之人专门接待,儿童闹房者主要是唱"闹房歌",歌词中涉及男女之事,"多不堪入耳之语"。成年组主要是针对新娘,"淫词戏语信口而出","任意调笑",一般男家都会听之任之,无可奈何,有的地方甚至有越闹得欢越受男家欢迎的情况。福建石澳地区,男方请六名美少年前往迎亲,称之为"替新郎",女方则请数名女伴,叫做"新阿姨"。新婚之夜,替新郎与新阿姨们聚齐欢饮,"谐谑嘲笑,罔有顾忌"。
  值得注意的是,清代各地的闹房习俗中,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就是人们的话题与行为,都与性有关,闹房的动作、歌词都有很多性的意味。最典型的如湖南衡州闹房,除了命令新郎新娘做一些类似男女交欢的动作之外,还有一个内容就是"打传堂卦"。主要是请出村中最能滑稽的人扮演堂官,这堂官把脸用墨汁涂黑,扮成丑角,礼服用荷叶,朝珠用算盘珠代替,大帽子顶上用红萝卜和大蒜做成顶戴花翎,旁边还站立着一班差役。一声令下,把新郎新娘和公公婆婆四人带上堂来跪下,堂官下令公婆二人当众教新人以房术,就是要讲明男女结婚要怎样性交。公婆二人讲完,还要叫两位新人复述一遍,如不听从,甚至可以用鞭子动刑。当地有时还在结婚之日请一两位容貌出众的"伴娘"、"喜娘"之类,吸引人们的注意,任来客随意调笑,甚至发生苟合,无所不至。
  此类闹房习俗,有一个基本特点,就是性的戏谑,在今天的人们看来,当然是极不文明、不雅观的。但其间有个内容却是应该说明的,那就是,这种闹房实际上也含有性教育的内容。中国古代,男性由于接触社会,性教育往往于自然而然之中完成,而对于女性就不那么容易了。在"非礼勿视,非礼勿听"的原则下,很多女孩子到了要结婚的年龄,对性的问题仍然所知甚少,甚至一无所知。这种情况下,临近结婚的日子,在新娘这边,其母亲就要对她进行性问题的说明了;在新郎这边,由其父来承担这项任务。但在那个年代,即使是父母,有些话也是不好启齿的。于是就有了两种方式,一种是用"压箱底"的图画或雕刻、实物来对性事作说明,近年在江浙等地发现了不少此类实物,还有的人家藏有所谓的"春宫画",也是起这个作用的。清人李渔写的情色小说《肉蒲团》中,铁扉道人的女儿"玉香","生得如花似玉,无人可比","又且读了一肚子书,凡诗词歌赋皆做得出"。但这女孩儿从未出过家门,对外面的事物一概只有书本知识,"他家的闺门严谨,又不走去烧香,又不出来看会,长了16岁不曾出头露面"。这样的女孩儿如何进行性教育呢?书中的主人公未央生娶了她后,就找些春宫画之类的东西来给她看,实际上也是一种性启发。另一种方式就是通过"闹房"来解决了。旧时男女结婚之前往往连面也没见过,通过这种无所顾忌的"闹房",使两个新人在入洞房之前,先多少有些熟悉。同时,也可以通过这一闹,来进行性的说明与教育了。如上面衡州的闹房,命令公婆二人当众教新人房术,并叫新人复述其所讲内容,虽属戏谑之甚,却也于喧闹中加入了性教育的内容。
  20世纪30年代,作家柔石曾写过一篇题为《为奴隶的母亲》的小说,其中情节已为人们所熟知了,秀才、地主妻子不能生育,租来穷苦人家的妻子"春宝娘"作为临时妻子,租期到为秀才生了儿子为止。作者以凄婉的笔调,从"春宝娘"的角度,写尽了人间的悲伤。
  历史上,典妻并非是罕见的事情。清代,浙江宁波、绍兴、台州等地,就流行典妻这种风俗。其间的情况也较为复杂,有把妻子典与他人,取得约定的一笔款项,期满后还要拿出钱财来赎回的,有的期限长达五年、十年。有的女子在外生育儿女,以至于后来难以分辨哪是她原来的本夫了。也有如柔石所写的,短期出典,为人生育,到期领回的。
  无独有偶,清代甘肃也有租妻之俗,有记载说清代雍、乾时期,就流行这种风俗了。其中有长期典租的,也有临时典租的。有的人家因贫无力娶妻而又希望有后代,于是向人租妻,租妻时立契约,写明期限,或二年、三年或以生育儿子为期。到期后,原夫家立即"促回,不能一日留也"。(清)赵翼:《簷曝杂记》卷4,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76-77页。短期典租的,则多半是临时性的,如外来的生意人、旅游、过路者,出资以后,就可以与租来的妻子同居了。在约定的期限内,多半是居住于原夫家中,客至,原夫要回避。一旦到了约定期限,原夫和女方就不会同意再与客人同居,即使是典租期间与客人感情很好的女性,也不会同意继续同居;如愿出资续租则又另当别论。这种情况与江苏等地的"赶店"之俗颇有相似之处,不同的是,赶店多是一次性交易,是交通要道地方,以家中妇女招待过往客商的办法,而甘肃等地的典妻则有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并订有契约。
  甘肃等地还有一种兄弟合娶的"共妻"现象。当地婚俗,兄死弟妻其嫂,弟死兄娶弟媳,为常见现象,与少数民族中的"转房"制相似,其婚姻中惟同祖者不得婚,没有其他禁忌。如果弟弟不同意娶嫂子,嫂子还可以吞房灭伦之罪在宗族中控告他。另一种情况是,在家庭贫困的情况下,兄弟数人共娶一个妻子。兄弟们平等,都是这一女子的丈夫,轮流与女子共宿,如果白天与其共宿,则把一条裙子挂在门口,其他兄弟就知道回避了。所生的子女,大的作为长兄的后代,以后所生,依次归各兄弟。
  甘、陕等地,还有一种"招夫养夫"风俗。多数情况下,由于女子的丈夫出现伤残,失去了劳动能力,其妻另外招一男子与其同居,所招男子要负责养家,包括赡养女子的丈夫及其子女。女子与新招男子所生子女,则有两种不同情况,有的地方,所生子女仍属女子原夫所有,有的地方也有归女子生父的。
  至于有些地方,一女先后嫁于多家,然后逃跑回家的,当时就称为"放鸽",实际上是一种以婚骗财的伎俩,与婚姻习俗本身已经没有多少关系了。放鸽子,上海称为"放鹁鸽",也有放成黄鹤,一去不返的故事。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1载:上海北乡有黄姓,娶妻李氏颇有姿色,黄贫无以为生,与李氏合谋"放鹁鸽",把李卖给了曹氏。第三日,黄到曹家,想携李氏逃走。结果李氏不仅不走,还声称要在曹家人面前揭穿他的阴谋。黄不得已,仓皇逃走。
  这里所说的婚俗,都是典型的汉族地区发生的情况。有研究者认为,发生此类情况,多属清代移民较多的地区。由于新移民区条件艰苦,传统的约束较少,才发生了此种婚俗的变异。如东北地区的"拉帮套",与上述招夫养夫情况基本一样,就是产生于移民社会中的。但是,浙江的宁、绍、台地区,陕西的汉中地区,及甘南地区有些地方,并非清代移民很多的地方,产生特殊婚俗当与移民问题关系不大。比如典妻,多数情况下还是为了要生育后代,它表明在所有中国传统社会的各项婚姻原则中,生育是一条最重要的原则,为了达成生育之目的,其他原则,如女子从一而终的原则等,都要让位于生育这一原则。例如,广东嘉应州有一种婚俗,叫做"等郎嫂",指的是当地尚无儿子的人家,也娶个童养媳来养着,等待儿子的降生,有时甚至要等上十年八年家里才生了儿子,故有"等郎嫂"的称呼(清)刘声木:《苌楚斋随笔》卷10,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06页。。此类婚俗也与当地人口的性别比例严重失调有关。
  对于汉族历史上的此类婚俗变异,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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