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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历史

宋朝对付假币的高招?

繁体中文】  作者:佚名   发布:2016年06月07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从古至今,只要有巨大利益的地方就有冒险罪恶伴随发生。我国古代自宋朝发行纸币开始,制造假币的行为就更加猖獗。例如南宋查获的一起伪钞案中,一次性起获假 币30万元,参与造假者53人,犯罪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明显呈规模化、团伙化倾向。元代铅山州(今江西铅山县)素以制造假钞闻名,吴友文所造假钞远至 江淮、燕蓟一带,他本人也以伪钞致富,豢养打手,常派人威胁告发他的人,甚至与官府中专门负责打击伪造假钞活动的官员对抗。
  面对如此嚣张的伪钞犯罪活动,历代采取了形式多样的防伪措施,大致归纳有以下几种:
  一、严刑峻法,奖惩并行,严禁伪币的制造和流通
  古时针对民间的货币作伪,政府最直接的手段,便是通过法律的严厉惩戒来遏止作伪者的不法行径。太祖乾德元年(964年)七月颁行的《宋刑统》中规定:“诸私 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具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后乾德五年(967年)十二月又下诏:“诸州轻小恶钱及铁鎉钱等,限一月悉送官,限满不 送者罪之有差,敢私铸者弃市。”对于私铸铜钱者,不计铸造数量的多寡,皆处以死刑。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年)规定铜钱每贯必须“四斤半以上方得行用 ”,凡不合标准者限一月送官,官给铜价,“限外犯者之有差,私铸之人作法处死”。南宋时期,由于铜的产量锐减,为了确保现有的铜材,对私铸铜钱者的处罚更 甚,除“私铸钱者绞”之外,对于相关失职人员亦有轻重不等的惩罚。再后来,随着纸币的出现,铸币额锐减,这时的纸币已经成为流通中的主要货币,其行用量大 且广。和铸币相比,纸币作伪更易而获利更丰。因此政府三令五申,严禁伪造,并进一步加重对违反者的处罚。当时,将伪造犯人处斩已成定律,并增设了支赐陈告 人的奖赏制度。具体说来就是惩罚伪造、包庇、转用伪币者,处分失察的官员和乡耆;奖赏告发人和自首者,奖励查获伪钞的官员。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 定伪造会子法规定:“犯人处斩,赏钱十贯,不愿受者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赏,愿补官者听。”宋代规定告发者赏银千贯,金代规定赏银三 百贯,元代规定除赏钞五锭外,还将犯人的家产全部赏给告发者。在这些奖赏之下,果然有不少造假者被捉拿,有效地起到打假的作用。此后,政府对会子法还进行 了不断的完善和充实。这些都是政府贯彻“严刑峻法,奖惩并行”原则,以严厉打击私铸伪币者的最好体现。
  二、严格管制币材以杜绝作伪之源
  铸造钱币需要铜、铁、锡等金属材料,制伪钞则需要钞纸。北宋时期,庄绰就已经指出货币作伪在于“物料宽剩,适足以资盗窃”。意思是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控制铜 源,盗铸者就会有足够的铸币资源,为了从源头上制止作伪,政府就应该采取禁铜、榷铁以及垄断钞纸等措施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当时控制币材的具体措施就包 括:禁止民间私自开采和冶炼原铜、私相买卖铜料、铸造铜器出卖等等,其目的在于截断不法之徒的私铸之源。宋代时期,民间铜器制造业不断发展,因此一些铜器 作坊商就借此机会私铸铜币以牟取暴利。为了集中币材以供宋朝政府铸钱之专用,根据《宋史》卷180《食货下二》的记载,宋朝法律就规定:“凡山川之出铜者 悉禁民采,并以给官铸焉。”太宗雍熙元年(984年)也令江南诸州官府所处贮杂钱:“每贯及四斤者送阙下,不及者销毁。民间恶钱尚多,复申乾德之禁,稍峻 其法。”
  宋朝时期还规定,宫廷寺观法器、军器、铜镜、铜锣等铜制金属品均由官府制 造出售,民间不得自造,凡不宜官造的器物,如铜钟等物,则由有关方面提出申请,获准之后在官府派员监督下方可铸造,至于门上铜钉、铜饰等铜制品则一律禁 绝。通过上面这一系列的措施,宋朝官府收缴、集中了私人手中的大量币材,有效、充分地垄断了铜源,强化了它的货币管制制度。
  精选币材纸币最 早出现在四川,当地官员在与制造伪钞活动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他们认为只要在制造印钞纸上多下功夫,选择一般人难以伪造的特制纸,便可有效地防 伪。为此,他们制作了光亮洁白、经久耐用精品纸专门用于印钞。史书记载,“钞用川纸,物料既精,工制不苛,民欲为伪,尚或难之”。朝廷的一些定点纸局所造 纸张比不上川纸,因此,川纸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了印钞纸专用纸。这种纸张只许印钞,不准民间采购,目的是为了有效地防伪钞。
  三、收缴收兑私钱,阻止私钱在社会上的流通
  只 要有利可图,私铸现象就难以完全禁绝,就会有大量的私钱进入流通领域,对政府的钱法政策产生影响。因此,对于已经铸造流通的私钱,古代政府经常采取收与禁 相结合的办法,在严禁私钱流通的同时,用官铸法钱和谷帛等收兑私人手里的恶钱,再回炉重铸,力图减少社会经济生活中恶钱的数量。收兑政策毕竟存在一定的局 限性,主要是国家财力有限,无法长期承受。法钱和恶钱的比价如果定得太高,政府财力不足,便无法将民间的恶钱全部兑换出来;比价太低,私人的恶钱不愿意拿 出来,又收不到效果。不过收兑政策尽管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它毕竟是符合经济规律的,只要官铸和财政上的支持,还是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宋 太祖初年铸宋通元宝钱,并于乾德五年(967年)下诏令诸州轻小恶钱和各种杂钱“限一月悉送官,限满不送者罪之有差”。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下诏 规定铜钱每贯必须“四斤半以上方得行用”,凡不合标准者限一月送官,官给铜价。接着又于太平兴国七年四月下诏,收缴江南诸州私铸铅锡恶钱和各种轻小钱,令 “每千钱须重四斤,人家先蓄者,许令所在纳官敢有私贮而不以闻,及违禁而擅以贸易者,并论如法,募告者差定其赏”。以后宋朝政府还多次申明了这方面的法 规。通过收缴和收兑恶钱,对于整肃货币流通,维持货币的法定标准,控制私铸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此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民间的私铸现象也都有所收敛。
  四、提高法币质量,改善工艺水平,加强货币本身的防伪功能
  宋 代为保证钱币质量,在铸钱时有严格的工序要求和操作规范。根据《游宦纪闻》卷2记载:“其勇工之序有三:曰沙模作,次曰磨钱作,末曰排整作。”“模沙、冶 金、分作有八,刀错水莹,离局为二。”可知宋代铸币有严格的工序要求和操作规范之则。宋代史料之中还有许多钱官因铸钱质量不合格而遭受处分的记载,例如, 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年),因“改置永平监大炉铸钱怯薄”,提点浙江等路铸钱坑冶、太常少卿钱昌武被罚铜十斤,监官侍禁崔坦差替,均受到处罚。
  宋朝政府禁止使用“锲薄”、“铿恶”之钱,而且对铜钱的合金比例有着明确的规定:对铁钱的铸造,也有关于轻重和损耗等方面的约限。南宋理宗朝人洪咨夔所作 《大冶赋》云:“于是铸钱使考期会,辨铜令第其品……”铸钱所用的铜、铅、锡等金属材料是要由专人鉴别、验收合格后,方得交付使用的。这对保证钱币成色、 质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宋朝铸钱工艺中最先实行的样钱制是翻砂铸钱技术出现之后,国家为划一铸币形式所采取的促使铸币规范化的 一项重要措施。它不仅对提高铸币的质量,禁止私铸钱币等具有重大的意义,而且也对宋朝以后钱币铸造中形式的样钱、母钱制的出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再者,印制图案古代纸币有的以著名画家的作品为图案。宋元时代的纸币图案以房屋、花鸟、人物居多,清代宝钞以龙的图案居多,外做花纹边栏,因图形复杂,作假者不易模仿。
  书写文字古代纸币的一个明显特点是上面印有大量文字,且均出自帝王或当时书法家之手,还有的印有刑律。印制的文字一多,则难以造假。
  五、增加货币供应量,以减少私铸的产生
  宋 朝时期,私钱之所以能够在社会上畅行无阻,往往得益于官钱的不足。正如宋人王禹偁在《江州广宁监记》一文中记载说:“与夫租庸调之入,盐铁榷酤之课相与为 表里资助国用,亦重事也。且夫工徒无赖聚一州而非便,散之则盗心不生矣。钱币益多,流四海而不匮用之,则盗铸几息矣。”指出了钱荒,流通中货币的不足,影 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使私铸有了足够的理由,而增加官铸钱可以有效地预防盗铸现象的发生。
  因此,宋朝时期为了顺应预防私铸钱币,同时也是 统一全国货币,发展商品货币经济之需,就大力铸造钱币,发展铸钱业。宋太祖即位后就开始铸钱,但铜矿资源多处南方,所以最初铸造额较小。太宗太平兴国二年 (977年),江南转运使樊若冰建议在升、鄂、饶州设钱监,“大铸铜钱,凡山之出铜者悉禁民采,并取以给官铸”。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但由于矿源缺乏,铸 钱量无法增长。时任江南西路转运使的张齐贤致力于铜矿的勘察开采工作,为当时铸钱业的发展立下了不小功劳。他访得南唐旧臣丁钊,“历指饶、信、虔州山谷产 铜铅锡之所,又求当代铸法……岁铸三十万贯,凡用铜八十五万斤、铅三十六万斤、锡十六万斤”。矿产资源的增多直接为铸钱提供了先决条件。铜矿在皇祐中 (1049—1053年)年产约500万斤,到元丰元年(1078年)增为1460年;而铅锡也同样有所增加。宋朝的铸钱业就在这样庞大的矿产资源上逐步 发展壮大起来。
  为增加铸钱量,宋朝廷还设立对铸钱官的奖惩办法,例如宋神宗元祐时就曾下令:“岷州并通远军威远镇铸钱监官,任内铸到钱除支 费外,每净利三万贯减一年磨勘,幕职州县官占射差遣,六万贯循一资。二员者分受。”至此,就将主管官吏的升谪直接与铸钱额联系起来了,以促使提点官加紧铸 钱。
  三、收缴收兑私钱,阻止私钱在社会上的流通
  只 要有利可图,私铸现象就难以完全禁绝,就会有大量的私钱进入流通领域,对政府的钱法政策产生影响。因此,对于已经铸造流通的私钱,古代政府经常采取收与禁 相结合的办法,在严禁私钱流通的同时,用官铸法钱和谷帛等收兑私人手里的恶钱,再回炉重铸,力图减少社会经济生活中恶钱的数量。收兑政策毕竟存在一定的局 限性,主要是国家财力有限,无法长期承受。法钱和恶钱的比价如果定得太高,政府财力不足,便无法将民间的恶钱全部兑换出来;比价太低,私人的恶钱不愿意拿 出来,又收不到效果。不过收兑政策尽管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它毕竟是符合经济规律的,只要官铸和财政上的支持,还是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宋 太祖初年铸宋通元宝钱,并于乾德五年(967年)下诏令诸州轻小恶钱和各种杂钱“限一月悉送官,限满不送者罪之有差”。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下诏 规定铜钱每贯必须“四斤半以上方得行用”,凡不合标准者限一月送官,官给铜价。接着又于太平兴国七年四月下诏,收缴江南诸州私铸铅锡恶钱和各种轻小钱,令 “每千钱须重四斤,人家先蓄者,许令所在纳官敢有私贮而不以闻,及违禁而擅以贸易者,并论如法,募告者差定其赏”。以后宋朝政府还多次申明了这方面的法 规。通过收缴和收兑恶钱,对于整肃货币流通,维持货币的法定标准,控制私铸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此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民间的私铸现象也都有所收敛。
  四、提高法币质量,改善工艺水平,加强货币本身的防伪功能
  宋 代为保证钱币质量,在铸钱时有严格的工序要求和操作规范。根据《游宦纪闻》卷2记载:“其勇工之序有三:曰沙模作,次曰磨钱作,末曰排整作。”“模沙、冶 金、分作有八,刀错水莹,离局为二。”可知宋代铸币有严格的工序要求和操作规范之则。宋代史料之中还有许多钱官因铸钱质量不合格而遭受处分的记载,例如, 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年),因“改置永平监大炉铸钱怯薄”,提点浙江等路铸钱坑冶、太常少卿钱昌武被罚铜十斤,监官侍禁崔坦差替,均受到处罚。
  宋朝政府禁止使用“锲薄”、“铿恶”之钱,而且对铜钱的合金比例有着明确的规定:对铁钱的铸造,也有关于轻重和损耗等方面的约限。南宋理宗朝人洪咨夔所作 《大冶赋》云:“于是铸钱使考期会,辨铜令第其品……”铸钱所用的铜、铅、锡等金属材料是要由专人鉴别、验收合格后,方得交付使用的。这对保证钱币成色、 质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宋朝铸钱工艺中最先实行的样钱制是翻砂铸钱技术出现之后,国家为划一铸币形式所采取的促使铸币规范化的 一项重要措施。它不仅对提高铸币的质量,禁止私铸钱币等具有重大的意义,而且也对宋朝以后钱币铸造中形式的样钱、母钱制的出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再者,印制图案古代纸币有的以著名画家的作品为图案。宋元时代的纸币图案以房屋、花鸟、人物居多,清代宝钞以龙的图案居多,外做花纹边栏,因图形复杂,作假者不易模仿。
  书写文字古代纸币的一个明显特点是上面印有大量文字,且均出自帝王或当时书法家之手,还有的印有刑律。印制的文字一多,则难以造假。
  五、增加货币供应量,以减少私铸的产生
  宋 朝时期,私钱之所以能够在社会上畅行无阻,往往得益于官钱的不足。正如宋人王禹偁在《江州广宁监记》一文中记载说:“与夫租庸调之入,盐铁榷酤之课相与为 表里资助国用,亦重事也。且夫工徒无赖聚一州而非便,散之则盗心不生矣。钱币益多,流四海而不匮用之,则盗铸几息矣。”指出了钱荒,流通中货币的不足,影 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使私铸有了足够的理由,而增加官铸钱可以有效地预防盗铸现象的发生。
  因此,宋朝时期为了顺应预防私铸钱币,同时也是 统一全国货币,发展商品货币经济之需,就大力铸造钱币,发展铸钱业。宋太祖即位后就开始铸钱,但铜矿资源多处南方,所以最初铸造额较小。太宗太平兴国二年 (977年),江南转运使樊若冰建议在升、鄂、饶州设钱监,“大铸铜钱,凡山之出铜者悉禁民采,并取以给官铸”。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但由于矿源缺乏,铸 钱量无法增长。时任江南西路转运使的张齐贤致力于铜矿的勘察开采工作,为当时铸钱业的发展立下了不小功劳。他访得南唐旧臣丁钊,“历指饶、信、虔州山谷产 铜铅锡之所,又求当代铸法……岁铸三十万贯,凡用铜八十五万斤、铅三十六万斤、锡十六万斤”。矿产资源的增多直接为铸钱提供了先决条件。铜矿在皇祐中 (1049—1053年)年产约500万斤,到元丰元年(1078年)增为1460年;而铅锡也同样有所增加。宋朝的铸钱业就在这样庞大的矿产资源上逐步 发展壮大起来。
  为增加铸钱量,宋朝廷还设立对铸钱官的奖惩办法,例如宋神宗元祐时就曾下令:“岷州并通远军威远镇铸钱监官,任内铸到钱除支 费外,每净利三万贯减一年磨勘,幕职州县官占射差遣,六万贯循一资。二员者分受。”至此,就将主管官吏的升谪直接与铸钱额联系起来了,以促使提点官加紧铸 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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