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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历史

韩愈

繁体中文】  作者:佚名   发布:2014年08月08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768~824)唐代文学家、哲学家,古文运动的领导者。字退之,邓州南阳(今河南南阳)人。其先世曾居昌黎,故自称昌黎人。他自命为儒家道统的继承者。为维护儒学的正统地位,曾极力反对佛教。宪宗时任刑部侍郎,因反对迎佛骨被贬为潮州刺史,后移袁州刺史,长庆中任兵部侍郎、吏部侍郎、京兆尹兼御史大夫等职。史称韩愈为人“鲠言无所忌”,关心百姓疾苦,曾依唐律禁止质身为佣的规定,计佣得赎,将袁州所没为奴婢的700余人,归还其父母。事后并上《应所在典贴良人男女等状》,请皇帝责令各州县依照法律禁止典贴良人男女作奴婢,放免一切质身为佣者。著作存《昌黎先生集》,其有关法律的主要论点如下:
  “德主刑辅”韩愈持儒家的“德主刑辅”观点,他说:“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免而无耻,不如以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也。”他认为,秦“传二世而天下倾者”,就是因为先王之道衰,纪纲亡;治国当“先仁义”,以德教化;只要用先王之教,加强个人修身养性,就可使人“顺而祥”、“爱而公”、“和而平”,顺从封建统治者,不破坏封建社会秩序。但是,韩愈也不忽视刑的作用,特别强调绝不可“惮于行刑”,如果劳动人民不尽力“奉事”封建统治者,就要使用刑罚,“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
  “性三品”说韩愈继承董仲舒的人性论,认为人性是“与生俱生”的,分为上、中、下三品,以此论证封建等级制度是合乎人性的。这种理论也为封建法律把主要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提供了一种根据。他说,具有上品性的人生而具有仁、义、礼、智、信等完善的品德,中品之性可能走向上品或下品。至于下品之性,与五种道德相悖逆,是不可改变的“恶”性。与性三品相适应,人情也分三品。上品的情“动而处其中”,有所发动也恰到好处,能符合封建道德原则;中品的情的发动有过与不及;下品的情的发动,完全不符合封建道德标准。具有下品之情的人,天生具有犯罪的因素,实际上所指的就是劳动人民。他认为,对于中品以上的性可以进行教育,使“上之性就学而愈明”,使中之性改变为上之性。至于下之性,是不可教育的,只可采取严峻的强制手段,控制或减少其犯罪,因为下之性“畏威”。
  执法应当“经、律无失其指”韩愈认为封建执法活动不仅要依据法律,而且应当与儒家的经义相合;律是“圣人”制定的、符合儒家经义的;但执法者不能都是“圣人”,因此需要以经义“制有司者”,使执法活动与经义相合。对于法律无明确规定的疑难案件,“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即根据儒家的经义处理。他在论述如何论处复仇案件时说,法律没有这方面的条文,是因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即与儒家经义不合;“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对于这种案件,即可“酌其宜而处之”,使“经、律无失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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