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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

独龙族婚俗

以稿换稿】【繁体】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整理   阅读 次  【    】【收藏

作为一定经济所反映的婚姻形式来说,独龙族的婚姻制度也代表着由原始的群婚、对偶婚到一夫多妻以及从妻姊妹婚到非等辈婚几种复杂的形态;这种复杂的婚姻关系也表明了家族公社解体时期的特点。

独龙族盛行严格的氏族外婚制,在这种固定的氏族外婚集团中,甲氏族的几个弟兄与乙氏族的几个妹妹同时或先后结成配偶,这种婚姻关系,独龙语称为“伯惹”,意即“弟兄和姊妹的婚配。这种婚姻的特点,是在固定的婚姻环状连锁集团中,甲氏族的每一个成年男子都可以成为乙氏族每一个姊妹的丈夫,但这个男子在诸姊妹中只能有一个是主妻。与此同时,乙氏族的每一个妨妹在甲氏族的诸弟兄中(诸夫中)有一个主夫。因此,独龙语称两个婚姻集团之间的一切男子为“楞拉”(丈夫),称一切女子为“仆玛”(妻子)。在孔当、丙当、学哇当三个家族公社的四十八对婚姻缔结关系中,有十八对是这种对偶形式。此外,妻姊妹婚在独龙族现存婚姻关系中,也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形式。按古老传统习惯,即凡属固定的婚姻集团,某一家所生的几个姊妹,必须先后共嫁给一个丈夫,独龙语称为“安尼南”,意即娶姊妹,他们认为几个姊妹共嫁一夫,可以和睦相处,可以亲上加亲,而且财产和劳动力都不会外溢。这种婚姻,实际上是沿袭着妻子作为内部财产不得转嫁给固定婚姻集团以外的氏族而保存下来的。

独龙族的一夫多妻是伴随着父权制的发展而出现的,也可看作是妻婉妹婚的另一种转化形式。比如,诸兄弟中大哥去世,按习惯其妻转给二弟,二弟死了,诸嫂也一并转给三弟,甚至也有儿子死后如无弟兄可转,儿媳也可归公公所有。也出现当妻方没有更多的姊妹可娶为小妻时,允许在其他氏族成员中另娶小妻。这样一来,也就从传统上打破了妻姊妹婚这一古老的形式。有的多妻,主要是家族长或富裕户为购买劳动力而采用的另一种手段,独龙语称这种为服劳役的娶妻叫“仆玛旺”,即买女人。娶妻支付的聘礼叫“提被奢热”,意即价钱和东西,意思就是说,女人是物品,聘礼是价钱。这样一来,女子被当作一件物品,通过一定的价钱被男子买过来,而且被男子当作奴仆看待。从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出:在父权制已确立的年代,男子凭借着在经济上的主导地位和其他一些为习惯公认购特权,开始在家庭中占居支配地位,使妇女屈从在男子的权威之下,形成了男子对妇女的奴役。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一夫多妻,是随着父权制的确立而相应产生的一种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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