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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

布朗族历史经济

以稿换稿】【繁体】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整理   阅读 次  【    】【收藏

解放前,布朗族社会发展是不平衡的,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临沧地区的双江、云县、镇康、永德、耿马等县和思茅地区的景东、景谷、墨江等县布朗族基本上已发展到地主经济。在这类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已接近当地汉、傣等族水平。布朗人已学会了打制锄头、镰刀、斧子、长刀等铁工具,同时普遍学会使用压棉机、弹花机、手摇织布机进行手工生产。就农耕技术来说,已普遍地进入锄耕和部分进入犁耕农业阶段,“刀耕火种”的方法巳成残余。耕地已由不固定逐步转为固定,固定耕地包括水田、园地和实行犁挖撒种的旱地,其比例正在不断增大。如双江邦驮乡胖品寨的固定耕地约占总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墨江圭墨寨和耿马芒糯寨固定耕地占总耕顺积的臣分之四十,云县邦六寨固定耕地已上升到占总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稻四在总拼地面积中的比重虽然仅占三分之一左右,但普遍为人们所重视,耕作技术也较精细。种植水稻都要三犁三耙,中耕除草一至三道,并已开始使用人畜粪作肥料。由于普遍实行犁耕,所以拼牛是一项重要的生产资料。肥沃曲早地就连年地耕种,犁挖之后即开始撒种,除草一二次。唯土质贫瘠的早地才采取轮歇抛荒的办法。

就产量来看,水稻亩产最高达四百斤,最低两百斤,一般三百斤;旱稻亩产最高二百五十斤,最低一百五十斤,一般两百斤;玉米亩产最高四百斤,最低一百五十斤,一般二百五十斤。从生产关系方面考察,本类型地区的布朗族社会早巳发展列封建地主制阶段。除坟地、森林和未经开垦的处女地尚保留村寨公有的性质外,其余地方的田地、已开垦过的山地、层基和耕牛、农具等已完全私有。近百年来,土地(主要是水田)的租佃、典当、买卖已经超出了村寨范围,农民的土地逐渐集中到地主和富农手里,主要又是集中到汉族地主手里。双江布朗族中也分化出少数地主、富农分子。各阶层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已很不平衡。双江翔驮乡胖品察有地主六户,占有水田总数的百分之三十点一一;富农一户,占有水田总数的百分之五点八,中农四户,占有水田总数的百分之十二;贫农六十七户,占有水田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二点零丸。若按土地占有的具体数来看,地主每户平均占有水田九点七五亩;贫农每户平均占有水田一点五宙。以旱地占有情况来看,地主每人平均五点二亩,为中农的二点二三倍,为贫农的二点四倍。地主、富农还集中了数倍于其他阶层的耕牛和农具。

农民由于缺少生产资料,生活困难,因而被迫承受沉重的地租、雇工和高利贷剥削。

(二)西双版纳山区布朗族还处在原始社会末期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原始农村公社阶段。西双版纳的布朗山、巴达、西定和打洛等山区的布朗族,其土地大部分属于村社公有和氏族占有。但有的村寨已出现私有土地。凡属村社公有和氏族占有的土地,每年要由头入、氏族长主持分配土地,集体砍树烧山后(有的村寨已经是由个体户分头砍树,再集体烧山)再由各户分头下种,收获物归各户。对于这类十地特小家庭只有临时使用权,一般种一年即行抛荒,抛荒后的土地由村寨和氏族收回,待七、八年至十二、三年幼林重新成林后再行分配耕种。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租佃、雇工、高利贷等剥削因素的渗入,特别是抗日战争期间鸦片的广泛种植,商业贸易的初步发展,因而发生了土地买卖关系,进而开始出现私有十地。解放前,这类地区的布朗族从事于山地农业,没有水田,农作物主要是早稻,其次是玉米、黄豆和棉花等。普遍流行“刀耕火种”“轮歇抛荒”的耕作方式。每年春播前,全寨人按照佛爷占和选捧的方向,集体出动到公山上,各氏族长分别把本氏族占有的土地分配给各户,然后大家用斧子、砍刀伐去森林。曝晒数月即放火烧山。至阳历五月,各户开始分头下种。播种时,男予持一根削尖的竹、木棒或在尖端已×小铁铲的竹本棒,在前面凿穴,边凿边退,妇女随即播十余粒种籽于穴中,不施肥料。禾苗成长后,用二指宽三寸长的小锄头除草一至三次。至阳历九十月间,用镰刀将早稻收割并堆放地中央。稍隔数日,在地上铺设篾笆,男女赤足蹉谷穗脱粒,男子手执竹扇,扬去杂草,最后把稻谷驮运回寨,储放村边各户的小仓房内,这就大致完成了旱稻的生过程。晚近以来,大铁锄开始输入,引起了农耕技术的进步,如玉米的种植,先用锄头挖窝,然后点种,产量相应有了提高。生产工具和耕作技术的落后,加上频繁的×祭祀活动浪费了大量时间,以致劳动效率不高,农作物的产量亦很低下。“刀耕火种”地的早稻产量一般为籽种的十倍左右,最高为籽种的二十五倍,最低五至六倍。一个全劳动力一年内劳动的收入,除去口粮和籽种外仅能再提供一个全劳动力半年的口粮。所以解放前缺粮情况相当严重。人们为解决生计问题,就用山区土特产如草排、药材、茶叶等物品运往坝区换取部分粮食,同时还需经常采集山茅野菜作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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