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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核稿札记(七)

以稿换稿 】  作者:何新国   发布:2016年07月15日   阅读:

三十一、“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批的《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2010年5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初稿)

按:这是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交印发常委会会议的文件初稿的标题。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将《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县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批,这一层关系不仅宪法讲得非常清楚,而且该文件正文部分也讲得非常清楚,根本无需在文件标题里面加以突出强调。因此,标题之中“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批的”共15个字可以删除。修改之后的文件标题,其表达格式为“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这与法规草案说明的表达格式,即“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是完全相同的,这种格式已经成为这两种文件标题的通用表达式。如果说简明扼要是公文写作的一个基本要求,那么文件标题尤其应该如此。公文写作之简明扼要,请从文件标题开始吧。

三十二、“《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3月23日经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的说明,2010年5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初稿)

按: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将《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批,一个文件包括三份材料,分别是:关于要求批准《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的报告(景人大常[2010]13号)、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报批文本)、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的说明。这里所引述的是条例说明的第一段落文字。关于条例审议通过的机关,报告正文明确表达“2010年3月23日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题注也清楚表达“2010年3月23日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两者都说是县人大七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可是条例说明开头就明确表达为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到底哪一种说法对呢?在核阅这篇文稿的时候,第一,要发现这个问题;第二,要利用文件自身进行比较;第三,要找到法律依据。当然,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打电话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直接询问。文件自身对于同一个事物表述存在矛盾,说明这里一定有问题。通过比较,少数服从多数,初步断定报告正文、条例题注的表达是正确的。再去查找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此可见,条例说明里面“常务委员会”5个字是多余的,必须删除。找到了法律依据,问题彻底解决了,电话也就不用打了。

三十三、“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我县制定《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后,常委会建立了《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起草小组。”(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的说明,2010年5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初稿)

按:这是该文件关于条例形成过程表述中的一句话。根据结构分析,“常委会”是句子的主语,应该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由于前面出现了“省人大常委会”,一口气读下来,“常委会”容易误解为“省人大常委会”,如果在“常委会”之前加上“县人大”3个字则表达更加清楚且不易让人产生误解。如果还要进一步修改,则可以将“省人大常委会”置于“列入”之后、“立法计划”之前,同时删除“将我县制定”5个字。于是这句话就修改为:“2009年,《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了《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起草小组。”

三十四、“近年来,江苏、上海、广东、广西、黑龙江、福建和苏州、南京、徐州等内河航运发达地区均已制定航道管理条例,有的还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湖南、四川、甘肃等省通过制定《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予以专章规定。这些省市的航道条例均结合当地实际,对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有效地保护了航道资源和通航条件,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这些省市的航道立法经验为我省制定条例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参考和启发。”(关于《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0年5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初稿)

按:这是该文件中的一段话,主要讲外省市有关航道管理方面的立法情况。那么,到底应该讲到什么程度才好呢?很明显,这段话没有把握好,有的地方讲得太细致了,详略处理得不够恰当。第一,外省市有关航道管理方面的立法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航道管理条例,二是通过制定《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予以专章规定。讲到这个层面和程度就可以了,至于“有的还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完全可以删除,删除之后的文字层次更加紧凑、表达更加简洁。同时,还需要在“通过制定《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之后、“予以专章规定”之前增加“对航道管理”5个字,使语意表达更加完整。第二,这段话的后半部分讲了这些省市航道条例的内容、意义、作用。讲得实在有些多,对于浙江立法来说只需要关心这些条例的内容即可,至于“有效地保护了航道资源和通航条件,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等与浙江没有丝毫关系,这些有关意义的文字表述都可以删除。同时,还要删除“这些省市的航道立法经验”等11个字,从而让后面的文字直接承上,使文字表达更加简洁紧凑。

三十五、“198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91年交通部发布的《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1995年我省制定的《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由于制定时间较早,规定的内容已明显滞后,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航道建设发展和保护管理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甚至阻碍了水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关于《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0年5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初稿)

按:这是该文件中的一段话,主要讲国家和本省有关航道管理方面的立法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虽然不能满足现在的需要,但它们的历史作用应该客观地予以评价,不能简单地一笔抹杀。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甚至阻碍了水运事业的健康发展”一句必须删除。

三十六、“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关于开展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0年5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初稿)

按:这是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的第一段文字。报告第二段接着是这样叙述的:“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听取和审议省检察开展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部署后,省检察院高度重视,在全省检察长会议、省检察机关年度会议上进行了重点部署,并召开全省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专题部署,同时,成立9个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下发接受审议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根据工作进程,领导小组先后召开6次会议具体进行部署和指导。在此基础上,省检察院组成6个检查组分头到9个市21个检察院开展检查督促,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措施,努力保障接受审议工作的实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很明显,作者把这两段话都作为报告的帽段来处理,所以在段落末尾都使用了冒号。如果没有第二段文字,第一段文字作为报告的帽段是完全可以的,其写法借鉴了在省人代会上省人民检察工作报告开头的写法。现在,有了第二段文字,介绍了这项工作的有关背景,作为报告的帽段则更加合适,文气表达方面也更加顺畅。比较起来,第一段文字完全是套话,没有什么实质性内容,因此删除为好。

三十七、① “建议条例中明确规定相应措施。” ② “要在条例中明确具体的消防规定比较困难。” ③ “草案中关于农村消防的规定过于简化。” ④ “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⑤ “同时在第二款中增加‘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的规定。”⑥“消防宣传教育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⑦“建议在监督检查一章中增加公安消防机构规范执法、加强部门协作等内容。”⑧“在草案第五十条中增加一款,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处理结果的具体要求。”(关于《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5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初稿)

按:介词结构“在……中”在使用时有一个明显特点,那就是“在”、“中”两个字同时出现。在具体文字表述时,如果觉得“在”、“中”两个字可以省略其中之一,那么另外一个字实际上也可以省略掉。因此,这里所引例①、例③都可删除“中”字,例④可删除“在”字;例②、⑤、⑥、⑦、⑧都是完整地使用介词结构“在……中”的例子。

三十八、“此外,广泛研究借鉴了北京、江苏、重庆、海南、山西等地的地方立法经验,并就草案有关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请示。”(关于《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5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初稿)

按:这句话初看还真看不出有什么问题。第一,根据我国立法体制,我国立法包括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北京、江苏、重庆、海南、山西等地的”立法属于地方立法,因此句中“地方”二字可以删除。第二,考察“作了”一词的使用,与其搭配的有“讲话”、“报告”、“汇报”、“请示”、“指示”、“批示”等等。当“作了”与这些词搭配使用时,其表达的意义与这些词单独使用时没有什么区别,也就是说删除“作了”一词并不影响句子意思的表达。当然,上述所引的这句话还可以修改为“并就草案有关问题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不仅删除“作了”,而且删除“向”字,从而使得句子结构更加规范和完整。

【来源:何新国讲公文写作新浪博客(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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