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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机关公文处理的主要依据

以稿换稿 】  作者:何新国   发布:2016年07月15日   阅读:

当前机关公文处理的依据主要有:

一是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2000年8月24日印发,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共九章五十七条。

二是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1996年5月3日印发,发布之日起实施)。共十二章四十条。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的《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常办秘字[2000]197号,2000年11月15日印发,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共七章十六条。

关于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第一,制定时间有先后。早在1951年9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而到了1989年4月25日,中央办公厅发布《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至于《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则是1998年2月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第二,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并相互借鉴。我们今天看到的三家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最新版本,都经过了一个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务院《办法》与中办《条例》是相互借鉴的,《条例》借鉴《办法》,《办法》后来也借鉴《条例》。至于人大《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关于印发〈办法〉的通知》里开宗明义地指出,印发《办法》的依据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根据过去的经验,7到10年要修改一次,随着实践的发展,三家有关公文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应该快要修改了。第三,国务院办法与中办条例具体规定有一些差异。一是公文用纸不同。党的机关公文采用16K型纸(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A4型纸(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实际上是用的是16K纸;行政机关公文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二是所用字号不同。党的机关公文排印字号为4号仿宋体,印发机关前和印发日期后均空半格;行政机关公文排印字号为3号仿宋体,印发机关与成文日期左右各空1格;三是标识名称不同。党的机关公文叫“版头”、“印发传达范围”;行政机关公文叫“发文机关标识”、“附注”;四是联合发文形式不同。党的机关公文用主办单位版头或各联署单位专制版头;行政机关公文用各联署单位专制发文机关标识;五是保密期限标识不同。党的机关公文过去一般不标识保密期限(今后可能要改进),密级标识在首页左上角;行政机关密级类公文则标明保密期限,密级标识在版心右上角;六是成文日期标注不同。党的机关公文用阿拉伯数字标注;行政机关公文用汉字标注;七是落款署名方式不同。党的机关公文成文日期前的落款处均应署发文机关名称;行政机关公文单一或两个机关联合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仅在成文日期上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即可,有的则只在成文日期上加盖行政首长个人印章。这些差异客观存在,所以,到了地方上见仁见智、公文处理总显得不够规范也就不奇怪了。因此,学术界也有人呼吁要一致起来。

我觉得,国务院的办法起步早、时间长、层次高、不断完善、与世界接轨,因此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制定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时要以国务院的办法为基础。实际上,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在制定各自公文处理办法时也都是以国务院的办法和中办的条例为蓝本。包括浙江省人大机关公文处理规定也是这样产生的。因此,我认为,在人大机关从事公文处理,首先要下功夫吃透国务院的办法和中办的条例精神,这样才会有一个比较好的基础。当然我们学习这三个规范性文件,重点在于掌握公文处理的主要内涵、基本原则、总体要求,而不可简单地拘泥套用。因为这三个办法条例虽然兼顾到了地方,但主要还是从中央国家机关出发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人大工作的性质、内容、特点,人大工作的性质、内容、特点又决定了人大机关公文及公文处理的个性特点。因此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具有自身的复杂性,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

【来源:何新国讲公文写作新浪博客(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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