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党组织规范化建设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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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党支部工作标准 | |
(一) 组织 设置 | 1 | 党组织的设立和撤销,必须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律师事务所中,凡正式党员超过3人(包含3人),不足50人的,都应成立党支部;党员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律所,建立跨所联合党支部,指派党建指导员,实现党的组织全覆盖。 |
2 | 正式党员7人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委员3-5名,一般不超过7人。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党员在50人以上的党总支部,设立总支部委员会,委员5-7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若干名;党组织内设委员会(委员)与合伙人会议内设机构的工作要有机衔接和统一。 | |
3 |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上述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在选举前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支部委员备案;选举结果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并进行任前谈话。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行政班子成员原则上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 |
4 | 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应按期重新选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应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 |
5 | 因执行某项临时任务需要一段时间而组建临时性党的机构的,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确保律师的工作延伸到哪里,党的组织和工作就覆盖到哪里。建立或撤销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由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决定,并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 |
6 | 为了方便党员活动、加强管理、有效发挥作用,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受本级律师行业党委领导。各级律师行业党委受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领导,受上级律师行业党委和本级党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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