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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谈话函询的几点思考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黄娟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阅读 次 【    】【加入会员

《(名称替换)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四章分四条集中对谈话函询进行了规定,为谈话函询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执行依据和相关程序规则,对保障谈话函询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具有重要意义。
       对照学习《工作规则》,结合实际,主要有以下几点思考。
       谈话与函询的适用区分 根据(名称替换)纪委关于问题线索处置的相关规定,谈话函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其中一类,在适用情形方面并未对谈话与函询作进一步区分。
       《工作规则》第十九条、二十条分别对谈话、函询作了程序性规定,也未对两者的适用情形予以区分。
       因此,很多纪检干部对问题线索是谈话为宜还是函询为宜,在实践中觉得不好把握。
       对此,必须对二者的适用情形做出正确的区分。
       从谈话与函询的实施来看,两者主要有两点不同。
       一是实施要求不同。
       谈话风险高于函询,谈话前除应拟订实施方案外,还应当拟订相关工作预案,保障谈话顺利进行;函询则认为一般不需要拟订相关工作预案。
       二是说明方式不同。
       谈话是被反映人当面向谈话人进行说明,函询则是由被反映人向函询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可见,谈话较于函询要更慎重。
       根据规定,适用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有两类:一类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另一类是反映的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在搞清谈话函询问题线索分类的基础上,具体是谈话还是函询,建议可以结合以下五个方面作综合考虑。
       反映问题性质。
       反映的问题性质较为严重,如涉及严重违反政 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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