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文秘家园>> 文秘范文>> 实用文档>>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区国税局诫勉谈话办法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来源: 秘书工作  阅读 次 【    】【加入会员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区国税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名称替换)章程》和《(名称替换)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xx区国税局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xx区国税局机关党委、纪委针对党员干部在政 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一)由群众举报或群 众 工作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二)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第六条 诫勉谈话一般由分管的党委委员主谈,如情况需要,也可建议党委一把手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二)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四) ……

【文章共1134字,范文学习借鉴,请勿直接抄袭】




  • 我要加入会员

  • 我要以稿换稿

  • 我用手机阅读

  • 我要推广赚钱

  • 我要咨询问题


  •  

    用户评论

    (以下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网友评论共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