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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

    】 作者:   来源: 秘书工作  阅读: 次 【点击收藏

 为规范来访接待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来访事项,切实保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 访条例》、《“秘书工作”某某信 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秘书工作”某委、“秘书工作”某人民政府信 访局(以下简称某信 访局)的工作职责,结合来访接待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作职责与受理范围   接待某内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境外人士向某委、某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包括副秘书长),某委办公厅、某政府办公厅、某信 访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某委、某政府和某委办公厅、某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向某地、区和某直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善工作的建议;对下级或部门信 访工作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来访工作情况纳入某信 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公务员绩效考核范围。
         对以下来访事项不予受理: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某地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3.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4.无实质性内容的来访事项;5.其他不属于某委、某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对以下来访事项不再受理:1.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复核终结的;2.来访人不服办理、复查意见,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二、工作原则   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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