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信访条例》实施后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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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群 众 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群 众 工作条例》、《“秘书工作”某某群 众 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合肥某委、合肥某人民政府群 众 工作局(以下简称某群 众 工作局)的工作职责,结合督查督办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强化政 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确保国务院《群 众 工作条例》和《“秘书工作”某某群 众 工作条例》的贯彻实施,确保督查督办的群 众 工作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任务是畅通群 众 工作渠道,保护群 众 工作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群 众 工作工作责任,维护社会(名称替换)。
某群 众 工作局对全某群 众 工作工作、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行使督查督办权。
第四条 某群 众 工作局实行群 众 工作事项重点督查督办和一般督查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某群 众 工作局督查处负责重点群 众 工作事项的督查督办,某群 众 工作局办信处、来访接待室负责本处(室)交办群 众 工作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就地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履行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各项制度。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客观地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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