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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原”字回归原位!

以稿换稿】  作者: 禾必   来源: 公文写作与评改   阅读 次 【    】【收藏

讣告是一种常见常用的事务文书。

近日,小编在微信群中看到群友转发的一则《讣告》,斯人已逝,闻者伤悲。同时也有群友指出,讣文中对逝者生前所在单位及身份介绍用词“原”属错用。小编对此表示赞同,借此机会,就日常公文写作、新闻报道中时有发生的单位或职务名称前“原”字使用出错的情况,作个简单梳理和比较分析,和大家一同交流探讨。

这里主要分析“原中南大学地球科学与信息物理学院教授段嘉瑞同志”这一复指短语,即由“原中南大学地球科学与信息物理学院教授”和“段嘉瑞同志”两个所指相同的词组成的、相互进行注释解说的短语。网友所指的用词错误问题也就出在前一部分的词组“原中南大学地球科学与信息物理学院教授”,用“原”来修饰后面的成分造成歧义或表述错误。

这种用法为什么会产生歧义或表述失误呢?接着往下剖析。

一、“原”是什么意思?

《现代汉语词典》对“原”的解释为:原来;本来。例如,原作者,原籍,原职,原主。

这里的“原”往往是相对于同一个单位或个人的“现”名或“现”任职务(职称)而言的。比如,在介绍他人基本情况时,可以说“《公文写作与评改》杂志社原主编、现名誉主编×”,“×大学原副校长×当选为×省地质学会会长”;在介绍单位历史沿革时,可以说“中南大学由原湖南医科大学、长沙铁道学院与中南工业大学于2000年4月合并组建而成”。

二、怎么证明“原单位”是“原单位”?

不难发现,这则《讣告》正文中的单位名称(原单位)与落款处的发文单位名称(现单位)并无不同。换句话说,讣告的发文单位之一“中南大学地球科学与信息物理学院”在介绍逝者生前所在单位名称时出现了错误。

按常理来说,现名与原名是不可能且不应该重合的。查阅资料可知,现在的中南大学地球科学与信息物理学院是2010年10月由中南大学原地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和信息物理工程学院合并组建而成。根据逝者生前研究方向及著述成果推测,段嘉瑞同志应为中南大学原地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授。因此,讣文所述没能证明“原单位”是“原单位”的问题。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讣告中若需交代逝者原所在单位的情况,则“原”所修饰的单位应为现在已不再存续的机构,旨在说明其退休前所工作的单位及所担任的职务职称。

显然,“中南大学”是名副其实存在的,“中南大学地球科学与信息物理学院”也仍位列其二级学院机构名录,“中南大学地学与环境工程学院”虽已不复存在,但其机构建制和相应的学科教研依然延续了下来,只是名称发生了变化,这里也不宜表述为“中南大学原地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授段嘉瑞同志”。

三、“原”字应放在哪个位置?

“原”字作为修饰词,可以用在职务名称前或机构名称前,而现实情况中,往往是机构名称与职务(职称)名称等连用,有的机构名称甚至出现多个层级,这样就容易给修饰成分的准确规范使用造成干扰和困难。将“原”放在不同的名称前,可以形成不同的组合形式。且看下面三种表述:

(1)原中南大学地球科学与信息物理学院教授

(2)中南大学原地球科学与信息物理学院教授

(3)中南大学地球科学与信息物理学院原教授

显然,“原”所处的位置不同,其修饰的成分不同,表达的意思就各异。一般而言,按照就近原则进行表述规范和语意理解。也就是说,“原”置于职务(职称)前则修饰职务(职称),置于机构前就修饰机构,置于哪一层级机构前就修饰哪一层级机构。

或许,这则《讣告》之所以出现“原”字位置使用不当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人们对于“教授”是职务和职称的理解偏差,认为“职务”可以任免,而“职称”则一经聘任则成为终身荣誉。

实际上,教授也是一种“职务”。根据《辞海》释义,教授为“高等学校教师学衔或职务名称之一”。而“学衔”也就是我们常说是“职称”,是“根据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担任的教学、科研工作水平和能力评定的专业职称”。在我国,高校教师专业职称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

无论是作为职务还是职称,都是需要学校根据一定的程序聘任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随着人的自然死亡,其职务或职称也自然成为“原”了。因此,这里的规范表述形式应为“中南大学地球科学与信息物理学院原教授”。

倘若逝世人员的身份带有一定的党内或行政职务,比如“×大学×学院原副院长”,或许这个“原”的位置就会自然而然地回归原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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